马尔康温泉
A. 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区有哪些
中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有五个,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 少数民族自治区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5月1日,中共政权在蒙古族地区第一次成立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1958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最初名称为广西僮族自治区,1965年10月12日改为现名)。
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成立。
截至2003年,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设立有1173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和数量庞大的民族村等基层的民族自治组织。
根据2000年中国大陆第五次人口普查,其划定的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约占全境面积的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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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者
民族区域自治是列宁在1913年为了实现共产主义想出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由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已经结成了政治利益共同体。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利益共同体关系得到强化。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推行的少数民族自治政策,在这类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