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议案
Ⅰ 生态补偿条例的议案提出
关于要求自治区尽快出台
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补偿条例的议案(摘要)
自治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号议案
覃周平等11名代表提出:
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是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效途径。多年来,各地及有关部门十分重视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落实封育措施、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发放补偿资金、开展效益监测,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生态公益林保护区的群众大多数都是贫困人口,目前由于给予农民的补偿过低,导致他们的生活无法保障,从而出现乱砍伐生态林和水源林现象。二是由于尚未有《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补偿条例》出台,明确生态公益林保护区群众的利益、责任和义务。
建立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机制,一是明确生态公益林保护的权、责、利,实现利用资源创造经济价值的利益再分配,把保护生态公益林和生态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通过价格体现出来。二是为了有效地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改变过去生态公益林保护区群众为封山育林及造林,投入多反而获利少,而江河下游的群众不用投资来封山育林、造林也同样享受利益的不平等的现状。三是通过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区群众的封山育林、造林等进行补偿,进一步改善生态公益林保护区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从而调动他们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四是有条例明确责、权、利后,对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区的一些贫困群众乱砍伐生态林和水源林的现象就比较好处理。为此建议自治区从如下的几方面内容考虑,尽快出台《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补偿条例》。
一、尽快建立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并将自治区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扩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来源。
三、从解决生态公益林保护区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入手,适当提高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四、采取多种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形式。
附议代表: 黄瑞琼 周武红 曹凌 张寒 农绍林 张日奎
莫文珍 罗绍英 黄有吉 卢家寿
来源:选举联络工委 责任编辑:叶红
Ⅱ 联合国关于生态环境通过了什么议案
《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版的植物和动物,最权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
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制定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