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山店水库赔偿办法
❶ 出山店水库
出山店水库简介
从1953年开始设计,40多年来两次开工两次停工的大型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信阳出山店水库,再度“出山”。日前,水利部已报请国务院建议于2006年第3次开工建设这一大型治淮工程。
出山店水库规划坝址在淮河干流的信阳市浉河区游河镇出山店村。坝址以上至淮河发源地河道长100公里,水库控制流域面积2900平方公里,总库容34.9亿立方米。规划主坝长3800米,最大坝高34.5米。设计灌溉面积250万亩,水电装机9000~15000万千瓦,工程投资约60亿元。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结合发电、水产养殖、旅
游、航运等综合开发利用的国家大型水库。
该水库1960年第一次开工兴建,因自然灾害而被迫停工。1971年,该水库二次动工,1973年再度下马。1999年,省水利厅将兴建出山店水库的前期工作列入我省“十五”水利建设规划,并经省人大批准通过。
淮河是一条洪涝灾害频繁的河流,人们在长期的治淮工程实践中总结出了“蓄泄兼筹”的治淮方针,并通过不断的工程建设初步形成了“上控、中滞、下泄”的防洪体系。出山店水库坝址位于淮河干流上游信阳市平桥区甘岸乡大埠口村附近,控制流域面积2900km2。水库建成后对于控制上游山区洪水,提高下游河道防洪标准,同时充分利用洪水资源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历次淮河流域规划都把出山店水库作为一项淮河上游的防洪骨干工程纳入到规划之中。
《淮河流域综合规划纲要》和1999年《河南省淮河干流防洪规划报告》确定:在淮河干流上修建出山店水库,控制淮河干流上游流域面积2900 km2,总库容达到大(Ⅰ)型标准。可使淮河干流上游河道防洪标准由现在的不足10年一遇提高到接近20年一遇。
淮委在1991年修订的《淮河流域综合规划纲要》中指出:“根据上游筹建水库,拦蓄洪水,发展水利的治淮要求,进一步控制山、丘区洪水,减少洪灾损失,开发利用水利资源,适应工农业日益增长的用水要求,计划2000年前后优先兴建的有出山店水库或红石潭和顺河店、燕山、下汤、前坪、白莲崖。”
2002年1月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6号)明确要求加快前期工作,争取尽早立项建设。
出山店水库工程在1956~1974年间多次进行水利计算和工程设计工作,于1974年完成了《出山店水库水文水利计算报告》。其中出山店水库设计洪水成果,选用控制站为长台关站,洪水资料系列为1951~1970年共20年。1999年《河南省淮河干流防洪规划报告》中根据长台关实测流量资料,将资料系列延长到1997年,长达47年,并加入了1848、1898两次历史洪水,洪峰流量分别为11700m3/s、8990m3/s,经考证1848年洪水为第一位,重现期按150年处理。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SL252-2000的规定,出山店水库工程规模属大(1)型水库。其工程等别为I等,主要建筑物拦河坝,溢洪道,泄洪洞为I级建筑物,防洪标准1000年~500年,设计防洪标准采用1000年一遇;校核防洪标准采用10000年一遇,根据标准确定水库设计和校核洪水位。
❷ 信阳出山店水库对周边的农民有什么好处
那里的农民说不上富裕. 朦胧地希望通过迁移给生活带来根本性的变化.
❸ 信阳出山店水库山上的坟墓怎么办
信用出山店水库身上的坟墓怎么办?你可以绕道呀!
❹ 河南出山店水库赔偿款
安置房是否到位,搬了住哪,这都要解决
❺ 出山店水库移民搬迁补偿具体的标准是什么
这个问题只能去政府办公室找文件看,网站上是不会有的
❻ 结婚后户口迁到女方,现在出山店水库移民,由于30年土地不变。我还能在出生地得到土地赔偿吗
不能,户籍不在了,你以后的福利在女方那边!别听楼上瞎说,他连你问题都没看懂!
❼ 出山店水库移民
这要咨询当地政府,也可以看看政府是否已经下了禁止在水库施工区和淹没区新建房屋的通告,这可以帮助你判断是否该项目已进入前期工作阶段。
❽ 出山店水库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三)征用未利用地的,按照当地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四)征用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社会保险、提供就业机会、兴办企业、一次性补助等途径,妥善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被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的次年起,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二十六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所在市、县物价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征用土地补偿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