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民法典
发布时间: 2021-01-27 12:02:13
㈠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
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内得对环境进行破容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民法典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㈡ 民法典实施后哪些法律废除了
民法典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属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民法典扩展阅读: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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