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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林金额

发布时间: 2021-02-05 01:15:36

⑴ 刑法规定生态林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2000年11月22日公布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施行)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最高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4]3号 2004年3月26日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2008年6月25日发布施行)
第七十二条 [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第七十三条 [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七十四条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⑵ 国家补偿林业生态林的钱归谁所有

国家补偿林业生态林的钱归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⑶ 生态林和经济林有什么区别

生态林与经济林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经营措施、造林树种三个方面:

1、目的不同:生态林是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经济林是用于生产果品、食用油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的;

2、经营措施不同:生态林经营主要是利用自然地力形成和恢复林分植被,经济林采用嫁接苗、大苗、名特优苗等;

3、造林树种不同:生态林主要树种为松树、落叶松、金缕梅等,经济林主要树种为银杏林、香榧林、枣树林等。

(3)生态林金额扩展阅读:

青海省林业部门加快生态经济林建设,增加农牧民收入。

青海省林业厅按照生态立省战略培育生态林业经济的要求,坚持林业产业发展生态化、基地建设工程化的理念,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集中力量,加大生态经济林建设投资力度,全年计划完成经济林建设任务36.48万亩,其中枸杞林21.76万亩、沙棘林7.66万亩、核桃林5.37万亩、

大果樱桃1.3万亩、黄果林0.18万亩和葡萄等经济林0.2万亩,计划投入资金2.256亿元。投资1000万元建设枸杞、核桃育苗基地建设。截至目前,全省已完成枸杞林8.83万亩,沙棘林0.15万亩,核桃、大果樱桃、黄果和葡萄等经济林已栽植完成。

通过集中连片、规模种植,项目区农民建设经济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如尖扎县农民栽植核桃林热情高,群众争项目,积极流转土地,多方筹措资金,现已完成8697亩的核桃栽植任务。

县乡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政府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中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宣传核桃产业在区域经济发展和脱贫致富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确保核桃基地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加快林业生态经济林的建设,将对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增加农牧民收入起到重要作用。

⑷ 生态林每亩补贴多少我承包的荒山栽树变成生态林了,每亩补贴多少

十五元每亩。

⑸ 生态林国家补助有几钱一亩给农民

现在国家补贴农民种地各地标准不一样国家标准50元/亩,各地可上下浮动,具体可以去中国农业信息网查询一下

⑹ 生态林补偿是多少

各省市标准略有不同。
譬如江西省省2015年中央和省财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下达到位,明确了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每亩增加3元,补偿标准为20.5元/亩,标志着我省正式实施生态公益林补偿新标准

⑺ 公益林资金如何分配

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逐步增加了公益林补偿金的数额,地方公益林补偿金逐步增加,数额较大,但由于基层部分地方疏于对资金的跟进管理,出现了监督缺失或者监督不足的现象,致使一些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被积淀,并滋生腐败,呈多发之势,应引起重视。
一、表现形式
(一)“凑米一锅煮”型。新寨村委会小明寨村,2012年省级公益林78亩兑现183元,35亩,兑现380元;2013年63亩,兑现307元;2014年,63亩,兑现630元,三年共计兑现:1500元。由于资金太少,村上就没有动过,现在还在居委会的账上。他们准备多攒一些后使用。而这种“凑够了米一锅煮”的方式不在少数。
(二)“有名无实”型。村委会统筹使用,村组有名无实。公益林补偿金由村委会统筹使用,村组享有较小部分或没有享受。而一些村组,由于在解决修路等公益事业方面必须依靠村居委会的帮助,对于不太多的公益林补偿资金,有“上面”统筹,也没有意见。
(三)“用途成谜”型。公益林补偿资金归各村组自由使用,而如何使用,多数村(居)委会干部难以知晓,导致用途成谜。
(四)“二一添作五”型。村组干部以报酬低为由,直接私分。如:罗雄街道补歹村委会大白石岩村村长颜保先、副村长曹稳生、村会计王绍清,于2014年12月28日,以支付护林费为由,私分村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13500元,其中:颜保先分得4500元,曹稳生分得4500元,王绍清分得3000元,分给原村长颜某1500元。
(五)“捞着就是菜”型。改变用途,挪作他用。这是较为普遍的情况,因为村干部和村民认为,树林是集体的,收入归集体,集体开支在哪一方面都对。调查中发现,部分村组多用于各种餐费、包车费、买水买烟等,捞着就是菜,什么都可以开支。
二、原因分析
(一)公益林补偿金的宣传不位。对于公益林补偿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基层干部缺乏认识,从林业部门和村委会干部、村民,普遍存在认识不清或不清楚的情况。调查中,林业部门的职工、村干部有31%的说不清,51%的不知道,能说出一部分的仅为18%。
(二)放任不管心里。前几年,公益林补偿金数额不大一些地方疏于管理和信任村干部管理,客观上没有及时跟进督促其使用,造成了截留、挪用甚至是私分的情形。
(三)公开不及时,或没有公开。一些地方村务、账务公开流于形式,公开不细致,造成缺少村民监督或村民难以监督。发生在补歹村委会白石岩村私分公益林补偿资金案,就是没有向村民公开补偿资金,调查中,村民根本没有想到有那么多钱,也不知道公益林补偿金是回什么事,还以为村干部们能干,向上级争取来,理所当然的应该得一点。
(四)查处力度不够,导致公益林补偿资金被闲置或挪用。公益林补偿金由林业部门兑付管理,罗平县罗雄街道(原为罗雄镇一部分)在兑付公益林补偿金方面比较规范,明细到自然村或个人,但对于资金的使用管理也存在不足,过于依靠村干部的自觉,没有定期跟进检查督促。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让村民知晓本村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用途、金额,把公益林补偿资金置于全体村民的监督之下。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基层林业部门、村(居)委会切实加强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跟进督促检查,避免一拨了事心理。
(三)及时公开,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各级督促村社及时公开公益林补偿资金,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用途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教育引导村组干部,管理好使用好公益林补偿资金,依规依矩履职。

⑻ 个人承包的生态林补贴标准是多少

肯定是不合法的。这关系公众利益。生态林补贴费是由于农民在生态林的耕作上的劳作和必得回报的补偿。希望对你有帮助

⑼ 农村生态林补助标准

1、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

2、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

3、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

(9)生态林金额扩展阅读

1、农村生态补偿金包括:

农村生态补偿金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能繁母猪补贴、退耕还林补助、森林生态效益林补助、玉米补贴、油菜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

2、生态补偿标准

生态补偿主要应当补偿两部分,即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和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物化成本。这些价值和成本一般通过协商法和核算法来确定。

3、生态补偿原则

明确补偿主体。“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中的“谁”,可以是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有时还可能涉及多个主体,情形比较复杂。应因事制宜,明确特定的补偿责任主体,多个主体则应量化责任

落实受益主体。“谁受损、谁受益”。应落实受益主体。目前存在补偿利益虚化、未补偿到真正受损者的问题。对此,有多个受损主体的,应量化其利益;有多个受损方面的,应全面覆盖受损的各个方面。

4、补偿标准体系化。生态环境受损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影响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现在的补偿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总量,且一般按“人头”分配,掩盖了受损主体的差异性。

补偿标准应按社会、经济、生态分类,细化为一个指标体系,再按差异性补偿给当地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并规定用于社会重建、经济发展和生态修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⑽ 农村生态林补助标准是什么

1、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

2、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

3、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

(10)生态林金额扩展阅读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造林补贴。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

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

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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