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自生态保护部
㈠ 哪些地方被生态环境部约谈
近期生态环境部专项督察发现,重庆石柱县、广西玉林市、江西宜春市3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突出。4日,生态环境部集中约谈3地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
2016年7月督察组交办的宜春市远大化工异味扰民问题,至今未彻底解决,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又在新建居民住宅;瓷土企业扬尘污染问题,现场抽查4家企业,均未达到整改要求。
㈡ 生态环境部采取哪些行动保护生态红线
自2017年2月中办、国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国家层面出台了划定指南等一系列技术规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行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近日,就山西等16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态环境部指出,按照2018年生态保护红线工作进度安排,今年将重点开展加快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加快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鼓励地方立法;全面启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等四项工作。
生态环境部要求,山西等16省区和兵团生态在划定过程中,要按照时间要求,倒排工期,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要精益求精,始终做到科学评估、依法划定,始终做到精准落图;要做好部门衔接、规划衔接、上下衔接、跨区域衔接和陆海衔接五个方面的衔接工作,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准确落地。来源:法制日报
㈢ 您对党委、政府或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
加强生态文明意识教育。教育是改造人的灵魂、塑造人性的重要途径。建设生态文明,普及生态文明观必须积极普及生态科学知识,加大生态文明宣传,繁荣生态文化。要把贯彻十七大和贯彻省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结合起来,通过举办宣讲会、报告会、读书教育等活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积极普及生态科学知识,加大生态文明宣传,繁荣生态文化,在全社会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建设完善的生态文明教育机制,强化从家庭到学校再到社会的全方位生态教育体系,利用各种创新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科普知识和价值取向,从而将生态文明的理念渗透到生产、生活各个层面,增强全民的生态忧患意识、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全民的生态文明观、道德观、价值观,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个人:
推动生态文明实践。开展丰富多彩的生态文明实践活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文明实践活动要坚持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身边的小事做起,让全体公民在实践活动中接受教育,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如广泛开展“清除白色污染”、“家庭环保行动”、“拒绝捕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提倡少用化学洗涤用品”活动,更加富有成效地创建文明生态村、文明生态集镇、文明生态学校;同时,生态文明实践活动还应该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教育活动密切结合起来,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各项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使生态文明建设向着理想的新境界有序迈进。
政府:
实施生态文明规范建设。生态文明教育只有与生态道德与生态法制的规范作用相结合,才能取得切实的效果。在解决生态问题时,需要人们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并以生态道德规范来约束和评价人与自然关系的一切活动。目前一些地方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一些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为此,必须制定和实施生态道德规范,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保护公众参与机制。要依法加强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管理和调控,严格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制定实施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性企业和园区。制订发展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和风能等产业的优惠政策,大力开发和使用新型能源。生态文明规范建设,除了强调道德规范建设,强化人们的自我控制力和自我约束力外,还要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我省中部生态经济区的保护力度。
㈣ 新设立的生态环境部为什么将保护两个字去掉
因为,生态环境,比生态环境保护更广泛 ,科学性更强。
例如,生态环境的规划,就不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范畴内。
㈤ 生态环境部是如何组建的组建的意义有哪些
如何组建:将原抄环保部的袭职责,国家发改委的应对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都进行了整合,统一组建成生态环境部
意义:把分散的职能都统一到生态环境部上,治理全域国土上的各种生态环境污染,责任就非常明确了,而且可以确保监督、管理和治理无死角,在后期进行监测、统计、考核、评价和奖惩时,也更易操作。由一个部门统一部署,而非由多个部门来协调,可以形成一个拳头发力,更有利于达到治理效果。可以说,生态环境部的问世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此前部门职能重叠造成的资源浪费,减少出现监管死角和盲区,集中力量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和污染整治力度。
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的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环境保护部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司。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承担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五)科技标准司。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承担国家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的拟订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司。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八)环境监测司。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
(九)污染防治司。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十一)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承担有关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十二)环境监察局。
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十三)国际合作司。
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承担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事务;承担外事工作。
(十四)宣传教育司。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部新闻审核和发布。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992年,中国政府批准成立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国合会是一个高级国际咨询机构,国合会的主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领导同志担任(现任主席为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国合会的主要职责是针对中国环发领域重大而紧迫的关键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进行政策示范和项目示范。国合会委员包括中国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部长或副部长、国内外环发领域的知名专家、教授以及其他国家的部长和国际组织的领导。
国合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年会),会议由国合会主席团主持。国合会中外委员、核心专家以及课题组组长届时参会。每次国合会年会都设立一个主题。根据会议主题邀请2-3名国内外著名人士作主旨发言,并进行一般性辩论。邀请中国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作特邀发言,介绍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情况。邀请国合会各捐款国的代表和对国合会感兴趣的使馆、国际机构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年会。 事业单位
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机关服务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报社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
环境保护部兴城环境管理研究中心
环境保护部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
派出机构
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社会团体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中华环保联合会
㈦ 生态环境部为何禁止环保“一刀切”
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回头看”即将开始。为防止一些地方在督察进驻期间不分青红皂白地实施集中停工停业停产行为,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生态环境部专门研究制定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
对督察进驻期间群众环境信访问题,意见要求地方既要推进问题整改,也要注重政策引导,在整改工作中尽可能避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意见强调,被督察地方在具体解决群众举报问题时,要给直接负责查生态环境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意见要求,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也将把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督察问责。
胡子眉毛一把抓。
来源:新华网
㈧ 如何理解生态环境部的职责和定位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说,生态环境部的基本职责定位是“监管”,统一行使生态环境监管者职责,重点强化生态环境制度制定、监测评估、监督执法和督察问责四大职能:制度制定,即统一制定生态环境领域政策、规划和标准,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制定自然保护地体系分类标准、建设标准并提出审批建议等;
此外,对于生态环境部门而言,审查许可是监管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源头严控,强化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自然保护地评审,以及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许可、海洋倾废审批、核与辐射安全许可等职责。来源:人民日报
㈨ 中国生态保护红线如何划定
北京3月12日“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一项明确任务。多位全国政协委员指出,生态保护红线将为中国生态环境建起一道制度“屏障”。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不少自然保护区,但生态破坏的情况仍时有发生。黄润秋表示,生态保护红线将为现有自然保护区增加一个“制度屏障”,实现进一步保护。
㈩ 生态保护区具体是哪个部门管理的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