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
A. 缺乏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性工程
西北地区绝大部分处于干旱、极干旱地区,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匮乏,制约了矿山植被恢复,因而寻找适合该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工程技术方法尤为重要。
西北地区大多数矿山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建设起来的。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尚无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地质环境保护观念,近年来虽然矿山开始了治理工作,但方法和技术多依据东部发达地区或国外经验,由于缺乏适应干旱、半干旱矿山生态环境重建的可行性办法和对策,致使矿山生态重建工作进展和效果不甚理想,必须通过建立适合于本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示范性工程,获得理论和方法上的突破,才能提高治理的有效性。
B. 矿山环境保护对策建议
1)将矿山环境保护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必须坚持“采前预防,采中治理,采后恢复”的原则,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把开发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在矿山地质勘探阶段应查明矿区环境地质条件,作出现状评价,预测开发过程中和开发后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提出防治对策建议,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灾害评估、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2)在新建(改、扩建)矿山阶段,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矿山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经审查认为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的或遭破坏后难以治理,一律不予批准。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要求。满足规定的矿山最小开采规模要求,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和矿山环境防治工程必须与采矿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其主要内容要有固废堆场或尾矿库建设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矿山废水排放处理和循环利用方案,粉尘防治方案、“三废”处理措施和达标排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露采矿山应采用安全的斜坡式、水平台阶式或凹陷式开采方式,限制并逐步淘汰落后的、破坏浪费资源的开采方法,坚决取缔无安全保障的开采方式。
3)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所圈定的范围等禁采区内新建(改、扩建)矿山;禁止在交通干道两侧的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制度,逐步建立起相应的考核制度。矿业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必须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环境保护治理责任书,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对于不提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或者审查未获得批准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发、换发采矿许可证。
4)在矿山生产阶段,要完善环境保护与治理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遵守和履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责任书承诺。矿山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灾害评估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评价、评估工作。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要求,从事采掘活动和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规范矿业活动。矿山开采造成环境问题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加强矿山企业年检制度,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提出具体要求,确定分期治理目标,并定期进行检查。出台相关矿山环境治理优惠政策措施,引导矿山企业增加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投入,改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状况。
5)在矿山闭坑阶段应建立闭坑矿山的矿山环境审查制度,明确矿山闭坑的环境达标技术要求。采矿权人应向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矿山闭坑环境恢复治理计划,按规定报请审查批准。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恢复治理情况进行审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方可闭坑。
6)对于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应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规程等国家及相关部委颁发的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矿山企业应严格贯彻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警信息系统。矿山企业应设专职人员对采矿场、固废堆场等进行监测,并制定相应的预警、应急预案,防止灾害的发生。
7)露天矿山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案,严格按照设计的剥采比、边坡角进行台阶式开采,限制采面、坡面高度。对露天采场危险地段采取坡面喷浆处理,修建防水面,削方减载,减少振动、坡脚堆载、抗滑桩支护措施等,防止发生崩塌、滑坡和水土流失,在露天矿山周围建立加工和冶炼厂,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要求,防止矿区空气污染和水土污染。对于目前已经造成污染的矿区,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治理,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8)新建固废堆放场必须由具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选址、评估、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正在使用的固废堆场必须按照设计使用要求建设运营;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设计库容的固废堆场,应立即停用,启动闭库程序,严禁超设计能力使用,对有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应进行加固处理。废石废渣集中有序堆放,及时覆土绿化;固废堆场必须建设正规的拦渣坝,坡面筑浆砌石护坡或进行其他固化措施,防止发生滑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于一些无法进行有效治理的不稳定滑坡体、不稳定边坡处,采取避让措施,并设置隔离带和警示牌等。对占用主要行洪通道如河谷、沟谷的废渣进行清理或修建行洪渠或管道,保证洪水的顺利通过,截断泥石流形成的物源条件。对各矿区内乱采滥挖、随意弃置固废物对矿山环境造成破坏的矿点进行整顿、清理或关闭。
9)限制开采砖瓦用粘土,防止耕地破坏。对丘陵地区的砖瓦粘土矿应科学规划,合理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平整岗地沟谷,恢复为可耕地或建筑用地。在平原地区,禁止占用耕地开采砖瓦用粘土,防止土地资源的破坏。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现有砖厂必须进行技术改造,转产空心砖、工业废渣砖或其他产品。推行“年度许可证制度”,对不按计划取土和复垦,除经济处罚外,严重者取消其取土资格。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抑制并最终取缔实心粘土砖瓦厂。
C.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环保是一样的么
据个人认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是属于环保的内容。想了解更多环保资讯,多关注环保人才网【hb.job2299】
D.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
2013年,中央财政资金继续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下达项目预算36.56亿元。其中,资源枯竭型城市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预算14.9亿元,示范项目预算20.6亿元,专项支持江西赣州稀土开发利用综合试点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1.06亿元。项目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当地居民的生产和财产安全,改善了矿区生活条件。部分矿业开发破坏、废弃土地整治恢复形成建设用地、耕地、林地,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了各地城市文明建设和生态建设。截至2013年底,28个示范工程项目共恢复建设用地约46平方千米,林草地约41平方千米,耕地约36平方千米。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全面实施。全国31个省(区、市)相继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开展利用保证金督促和约束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工作,通过采取保证金缴存与采矿权审批、年检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挂钩等方法,总体上顺利地推进了保证金缴存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国保证金应缴存993亿元,已缴存612亿元,返还32.54亿元,企业使用保证金26.70亿元,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因企业未履行治理义务而由地方政府使用开展治理的保证金共0.87亿元。全国应缴保证金的矿山数量为8.86万个,已缴存保证金的矿山数量为7.17万个,缴存矿山数量所占比例约为81%。矿山企业也积极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例如,淮南矿业集团投资对淮南市区资源枯竭矿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目前已完成约10.4平方千米,包括生态修复约7.2平方千米,开发利用约3.2平方千米,还增加了约2.2平方千米城市绿地。神木县苏家壕煤矿投资1.1亿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增耕地约2500亩,林地约700亩,草地约2400亩。
26个省(区、市)已建立由省级财政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累计资金92.8亿元;14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建立了由市级财政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累计资金29.8亿元。
在新疆、宁夏、云南、山东、广西和浙江等地开展了7处化石发掘后的环境恢复与治理工作。
E.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需要什么资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需要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法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等资质。
根据新修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1月5日)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5)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扩展阅读: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单位已不做资质要求。项目报告备案一般都在省国土厅的地质环境处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人进行备案,编写报告的单位需要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资质和治理设计资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改名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该方案一般叫适用年限而不叫服务年限,其适用年限一般最高为5年,但现在也无法找到具体依据。适用年限可根据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开采年限加上闭坑后复垦期(一般为1年),如果低于5年,那是几年就是几年,如果高于5年,应该说是5年后须对方案进行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