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套直入温泉
A. 想去泡温泉,看到了很多四川的温泉,但是不知道哪里的温泉比较好
我去过峨眉山的红珠山宾馆。
有关红珠山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初时代,有书记载:清初名士蒋超和红珠山大有联系。蒋超(1623--1675)字虎臣,苏州人,著有《峨眉山志》,以道德文章名于世,其一生事迹收录于《聊斋志异》,曾为翰林院修撰,因慕峨眉山,辞官以居士隐居红珠山和萝峰岩一带,期间往来者有清名士王渔洋、李调元、赵熙等,当时的红珠山可以说已是闻名遐尔。
1935年6至7月,国民政府为了给蒋介石修一处特别“行宫”,就选定红珠山今址建造当时最时貌的别墅式木楼。这就是如今的“蒋介石官邸”(即红珠山宾馆四号楼),于1986年被列为“乐山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当年国民政府为蒋介石修建的这处“行宫”相当考究。首先是建筑结构的设计令人称奇:虽然全部选用的木材,却做到了冬暖夏凉、防弹和单向透音功能,这在目前木质古建筑中是绝无仅有的;另外,由于官邸建立于红珠峰侧的山顶上,东、西、北三面深壑纵横,地势陡峭,南面入口有警卫楼护卫,易守难攻,选址非常符合安全保卫需要。另据一些老人回忆,“蒋介石官邸”的修建也颇含深意:西式白漆木楼的外观在参天林木掩映下显得和谐、洁净而醒目,其格调应该和随行蒋夫人的喜好有关;今有诸多观客认为,建筑所在山体仰首向东,居高临下,两侧有红珠山湖和灵秀湖陪衬,朝迎旭日,目接天际,晚送赤霞,坐拥山水,灵气涌动,取“龙腾虎跃”之势,可谓深谙居者心理。“蒋介石官邸”内外建筑结构现在还保存完好,门前至今还有他们夫妇当年亲自栽种的桂花极品-----“血桂”和玉兰树各一株。
1958年初,挂牌成立“红珠山招待所”,1979年招待所改名为“红珠山宾馆”,此后1982年7号楼动工,83年投入使用,至此红珠山宾馆可接待一、二百人会议了,可接待国内外贵宾。由于红珠山宾馆硬件和服务管理水平在峨眉、乐山旅游地区饭店业的表率作用,1989年红珠山宾馆成为峨眉、乐山首批二星级涉外旅游饭店。1992年市委市政府决定新建8号楼。8号楼位红珠山深处,依山而建,松林环绕,汽车可直达门厅,环境清幽宁静,建筑由西南设计院设计,建筑面积5400平方米,功能齐全,可单独作为一个酒店使用,有大厅、会议厅、餐厅、80套客房等。1993年,红珠山宾馆成为峨眉、乐山旅游地区首家三星级饭店,1994年国家旅游局局长刘毅亲自授牌,国务院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亲自参加了授牌仪式。1997年又撤除原简陋的5号楼,在此基础上新建5号楼。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位于红珠山前沿,碧水湖畔,四周林木掩映,草坪道路开阔,建筑由著名的西南设计院按4星级标准设计,外观因要符合峨眉山景区总体规划,故用琉璃坡屋顶,分两组,前为一楼一底宽敞拖展门厅和别致的景区形象,内有豪华大厅、大堂,“曼特宁西餐厅”、“海堂香阁中餐厅”、“国际会议中心”、“商场”等服务设施。2000年,红珠山宾馆四星级饭店创建成功,再次成为乐山、峨眉旅游区首家四星级饭店。2003年6月24日,红珠山宾馆8号楼五星改造工程全面动工。
2004年4月,8号综合楼建成营业,在装修和建筑风格上,着力雅致、清新、巧妙和艺术氛围的营造;在布局上依山取势,临空起屋;楼层则自上而下,拥翠抱绿,朝迎旭日,晚接云霞。自营业以来,综合楼好评如潮,接待过了多批党和国家领导人,并迅速成为接待峨眉、乐山两地高规格客源的最重要场所。2004年12月,红珠山宾馆经过几十年不断建设发展,终成五星级涉外宾馆。2014年5月新建成的七号楼(禅意山居)正对峨眉十景之一“萝峰晴云”,融合茶、禅、竹等元素,结合全方位的水景体系,展现了山水相依的自然美景和禅意相融的文化意境。客房内超大景观阳台配上温泉浴池加上舒适的床垫,提供了一个自然、轻松、闲适的度假环境,使人心情愉悦。现在,酒店客房共计600余间,床位1000多张,禅意山居更是超越五星,尽显灵动。
印象深的是这里的氡温泉
南国温泉在四川,四川温泉看峨眉。“佛之圣汤夜温泉”是峨眉山温泉的最大特色。峨眉山的温泉有两大特色:一是品种稀有。拥有世有所稀的氡温泉;二是规模最大,拥有中国最大的露天氡温泉。水源来自地下3000多米的深处,来自2000年前的久远。水量较大、水质较好,开采水温达60度,每公升水的氡含量达51.8-86.9埃曼(国家标准为>15埃曼以),是少见的高品味氡水温泉,被称为“温泉中的贵族”。八亿年的孕育,七千万年的成长,两百万的春风时雨,潜移墨化,使峨眉山蕴藏了奇异的仙山圣水,张开撰在《峨眉志》上这样写:峨眉仙山之麓,掘地成汤。峨眉山温泉出口位于风景秀丽的清音阁,出口水温高达67度,含氡、氟、硫化氢、硅酸盐等十几种矿物质,水质之优良,矿物质之丰富,保健价值之高,被专家称作“不老泉”和“祛病泉”。目前,峨眉山景区已建成了灵秀温泉、红珠温泉和瑜伽温泉三大氡温泉娱乐区,且风格不一,特色不一。在冬天里,池外冰封千里,雪花飘飘,池内热气腾腾,温暖如春,人们穿着泳衣,尽情戏水,尽情享受欢乐的愉悦,池内池外两个季节,两重世界,冰雪连天与热浪潮天交相辉映。
B. 泡温泉看不到女生的肩带,是不是就是没有穿内衣哟
兴许就是没有肩带的内衣呢,不可能什么都不穿的。
C. 台山颐和温泉城有没有已入住的质量怎么样
颐和毕竟是20多年的老地产商了,如果不好是不可能走这么远的。
D. 想去从化泡温泉,有没酒店里面有温泉池的,价格240左右的,有去过的回答下
清远的聚龙湾我去过,我年初五去的,那边说节假日要加收百分之10的房费,有点被坑的感觉,但是一家人去,也没办法啦!那时候租的是滨海房~~就是离泡温泉很远的房,680+68块钱,两张单人床,可以住三个人的,下午15::0,到第二天的12:00退房。那里租房包无限次温泉,和自助早餐。
不知道你是自驾游还是自己坐大巴去,反正跟团就是不值得的!单泡温泉也不值得!一次要一百多!
看看你还有什么不懂的,问问我哈,我叫高兴
E. 医生我和女朋友无套直入会感染性病吗
可能会
F. 去日本旅游,温泉正确的入浴方法谁有!
首先欢迎您选择凯撒的旅游线路,你也可以选择凯撒的新春包机4日度假之旅,价钱比这个高但是全程5星酒店以及赠送石垣牛套餐以及温泉。并且提前一个月报名没人可享受减免100元优惠,再加1500元升级公务舱等优惠。
以下为温泉标准入浴方法!请借鉴:
1、长途旅行后不要马上洗温泉,要做适当休息后再进行温泉浴。
2、在进入温泉之前,要先用小木桶取少量温泉水浇在身上,让身体适应水温后再进入浴池浸泡。(可避免骤然血压降低和贫血引起的头晕)。
3、空腹时和饭后应避免洗温泉,以避免引起贫血和消化不良。
4、避免酒后入浴,饮酒后入浴最容易引发事故(如心脏或血管系统急病)。
5、温泉水温分低温和高温,低温一般在35至38度之间,而高温一般在39至45度左右,入浴时,要由低温泉开始,待身体逐渐适应后,再进入高温泉浸泡。
6、入浴时间一般为一次浸泡5至10分钟左右,反覆2至3次。水温低的温泉可在20至30分钟之间。每天的入浴次数应在2至3次之内,不宜频繁入浴。如入浴次数过多,将会导致体力消耗过大,反而引起疲劳,事与愿违。
7、入浴后无再洗淋浴,用毛巾轻擦全身即可,这样温泉中的微量元素可留在皮肤上,并被吸收到体内,达到预期效果。
8、出浴后注意不要着凉,要穿好浴衣后回房间慢慢休息。
9、出浴后应当饮水或喝些饮料,以补充损失的水分。
G. 无套直入的漫画叫什么
你好,你可以网络搜:福利啪啪吧,有这个漫画,而且是完整版本的。
H. 男子执意温泉池跳水身亡,家属告酒店,酒店拒绝赔偿做的对吗
我认为
魏某的意外死亡系其在明知温泉池水浅的情况下仍然不听劝阻实施跳水行为所致,与温泉酒店的经营活动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温泉酒店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运动员优雅的跳水姿势令人羡慕不已,然而普通人不应随意模仿,毕竟跳水运动对水深和姿势均有较高要求。但一名男子执意在仅60公分深的温泉池嬉戏示范跳水,结果不幸身亡。
事后家属悲痛欲绝,将温泉酒店告上法庭,酒店对住客死亡深表同情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法院如何判决?
1、被告经营场所没有关于泡温泉的警示或提示;
2、事故发生根本原因是被告温泉池与墙太近存在安全隐患,魏某确实是想示范跳水,但是因为墙壁与温泉池的设计不合理,魏某蹲下时屁股碰到墙壁导致蹲立不稳而不慎落水,导致意外发生。
被告温泉酒店辩称不存在过错,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魏某不听他人劝阻使用头部朝下的姿势跳入温泉池内导致其不幸身亡的事故,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
2、被告证照齐全,经营合法合规,且在涉事套房中已摆放有禁止嬉戏打闹的温馨提示,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3、酒店对住客因在温泉池跳水身亡而深表遗憾,但谈到赔偿损失时则表示不能接受,认为死者魏某的不幸系其执意示范跳水姿势所导致,与被告温泉酒店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温泉酒店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魏某的不幸身亡令人深感惋惜,但法院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认定被告温泉酒店已尽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对魏某在温泉池跳水身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因预见发生损害可能性小而无法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温泉酒店作为经营者,应在经营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合理的限度及范围,应限定在温泉酒店管理的可控范围之内。根据被告温泉酒店提供的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及以酒店房间放置温馨提示为内容的照片等证据可证明,被告已达到对安全保障的合理要求,且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魏某的意外死亡系其在明知温泉池水浅的情况下仍然不听劝阻实施跳水行为所致,与温泉酒店的经营活动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温泉酒店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案中,魏某因在温泉池跳水死亡的悲剧确实令人惋惜和同情,但温泉酒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法律的严格界定和证据支持,法院、法官亦不能以感情或者结果责任主义导向去裁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应当成为每一个公民的共识,不能让无过错者无辜为他人的过错“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