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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生态补偿

发布时间: 2021-03-01 20:46:19

A. 生态林补偿是多少

各省市标准略有不同。
譬如江西省省2015年中央和省财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下达到位,明确了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每亩增加3元,补偿标准为20.5元/亩,标志着我省正式实施生态公益林补偿新标准

B. 发展农村土地观光农业和生态农业如何补偿

你的问题有些不明确哦。
谈农村土地观光农业的话是要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内,甚至一定的容农业产业化,有了特色,就可以吸引相关的农业经营者或者是旅游休闲者来观光了,这样可以卖自己的农业特色产品,又可以有一定的旅游收入。如油菜圆啊,浙江安吉的竹林等是有些类似的吧。
发展生态农业是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比如说少施肥和少打农药,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农业产品产量减少,为了使得更多的人种植生态农业,那么就应该对这一部分进行补偿,这里补偿的是农民因收成少而造成的利益损失。
另外一部分就是类似于江西赣州南康一些乡里鼓励生猪-甜柚-鱼生态养殖,政府可以提供一些有货政策,譬如给有柚子园的的农户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其建猪舍来进行养殖,免费为其建造沼气池等。都是一些可行实用的补偿了

C. 耕地保护补贴属于生态补偿吗

耕地保护补贴不属于生态补偿 他是国家政府对个人的一种补偿

D. 生态补偿对虚拟耕地可持续发展上有什么积极意义

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思想,是1990年在新德里由印度农业研究会、美国农业部和美国Rodale研究所共同组织的首次国际土地持续利用系统研讨会上正式提出的。由于不同学...

E.  国外生态补偿的现状

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区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二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恢复和保持区。相应的生态补偿重点区域也集中在对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区维护和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所引发的建设成本、经济损失和丧失发展机会给予补偿,其次对资源开发过程中所引发的修复和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建设行为给予补偿。

目前各国并没有专门的生态补偿法律和政策,与生态补偿概念类似的相关内容大都分散和包含在与生态系统保护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和政策之中,如:土壤、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法律及农业政策、林业政策、自然资源开发等政策之中。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实施的生态补偿法律、政策形式和内容各异,总的来说,可以分为: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三种形式。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是指对由于自然和人为原因所引起的失缺补偿主体的生态类型,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给予补偿,使该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以修复和保持;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类型是指政府作为增益性和损益性生态补偿的主要支付者;市场化运作是指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生态补偿产品创新,实现对产权关系相对明确的生态补偿类型进行补偿。

一、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

从国际生态补偿实践来看,对由于历史原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由于其补偿主体难以确定,所以一般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通过财政直接补偿的形式治理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美国在1977年颁布《露天采矿管理与(环境)修复法》,规定在该法颁布前已破坏的废弃矿区,美国通过国库账册中设有的“废弃矿恢复治理(复垦)基金”以及各州设有的废矿恢复治理基金来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德国联邦政府针对老矿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解决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矿区,专门成立矿山复垦公司专司此项工作,复垦所需资金政府全额拨款,并按联邦政府占75%、州政府占25%的比例分担。

二、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

国外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主要有五种模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对相关者直接补偿;二是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制度;三是制定生态补偿税(费)政策;四是实施区域转移支付制度;五是积极开展区域合作。

(一)依据法律规定实施的政府直接补偿

重要生态功能区或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耕地等是国外政府直接补偿的重点领域。美国政府购买生态敏感区土地以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地),同时对保护地以外并能提供重要生态环境服务的农业用地,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实施“土地休耕计划”、“紧急饲料谷物计划”、“有偿转耕计划”、“保护性储备计划”等一系列农业耕地保护计划,对按照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引导农场主把退耕土地用于土壤保护。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又相继出台了《美国农业法》(1996)和《美国农业法》(2002)。《美国农业法》(1996)规定政府提供666亿美元农业补贴,《美国农业法》(2002)又新增了519亿美元农业补贴,其中有171亿美元用于农业环境保护计划。实施农业耕地保护计划的效果很明显,据统计,1959~1968年的10年间,仅按照土壤银行计划退耕的耕地每年就有445至1174万hm2。从1985年到2002年,已有1360万hm2耕地退出农业生产活动,涉及37万户农户,补偿标准为116美元/hm2,每年需支付约15亿美元的退耕补偿金,退耕的土地60%转为草地,16%转为林地,5%转为湿地。

在欧洲,环境法规定,耕地特别是饮用水保护地区的耕地限制氮肥的使用。为了实施欧盟这一法规,位于德国西南部的Baden-Wurttemberg州制定了一条法律,减少农业中氮的使用,使地下水中氮的含量受到限制,在政府指定的水资源保护地区的农民,如果遵守氮管理计划,使土地在收获后土壤含氮量低于目标限值,将得到一定的补偿。德国的农业生态补偿方式也是以政府购买为主。其中欧盟对属于欧盟政策范围内农业环保措施提供补贴。另外,在德国的一些州,如果参与环保项目还可以得到另一份补助。目前有些州环保型土地已达2/3左右,农户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补助。芬兰是森林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但是仍然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特别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该国为了保护珍贵的森林资源,国家采用购买的方式对生物多样性价值给予经济补偿。2002年芬兰开始试行该种补偿方案,林主可以将自己森林的自然价值卖给政府,政府则可以从中进行选购。荷兰政府为避免或减少基础设施工程对自然的影响,出台了生态补偿政策,补偿的目的是恢复受到影响的生态功能和自然价值。在荷兰,基础设施都要编制自然补偿计划(NCP),包括对居住地损失、居住地扰乱(噪音、水位、室外娱乐布局的变化)、障碍作用、动物伤害等影响的定量化计算。

哥斯达黎加建立了全国性的环境服务付费制度。该项制度肇始于1996年的森林法。哥斯达黎加的森林法规定,来自于天然林、树木种植、经济林种植所提供的固碳、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观光风景服务可以得到补偿。补偿标准是:通过植树提供上述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平均540美元/hm2的补助;通过保护和恢复森林提供上述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平均210美元/hm2的补助(上述两项补助均分5年支付);通过经济林种植提供上述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每棵树0.8美元的补助;每5年为一个合同期,到期时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进行下一期合同谈判。哥斯达黎加环境服务付费项目的资金85%来源于化石燃料税,8%来自政府财政、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和其他国家银行的政府贷款,7%来自企业自愿付费和国际碳汇交易收入。还有一些流域通过附加水费为上游提供水资源保护的补偿资金。

国外政府直接补偿的法律政策关注的领域主要是能够提供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自然保护区、农用地,以及由于历史原因或自然原因,遭到破坏但难以确定补偿主体的生态破坏或脆弱地区。由于这种生态补偿方式以政府购买生态服务为主,相关法律政策比较完善具体,资金到位,在生态补偿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制度

德国通过复垦专项基金制度恢复矿区生态环境。近年来,德国联邦政府针对新开发矿区,根据联邦矿山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矿区业主必须对矿区复垦提出具体措施并作为审批的先决条件;必须预留复垦专项资金,其数量由复垦的任务量确定,一般占企业年利润的3%;必须对因开矿占用的森林、草地实行等面积异地恢复。墨西哥政府2003年建立了一个规模达2000万美元的基金,用于补偿森林提供的生态服务,补偿标准是重要生态区40美元/(hm2·a),其他地区30美元/(hm2·a)。厄瓜多尔首都基多在1998年成立了流域水土保持基金,流域水保基金用于保护上游40万hm2的Cayambe-Coca流域的水土,以及上游的Antisana生态保护区,具体的活动包括购买生态敏感区土地、为上游居民提供替代的生计方式、农业最佳模式示范、教育和培训。哥伦比亚第二大城市卡利市水稻和甘蔗种植者为了摆脱夏季遭遇干旱,雨季面临洪水泛滥的困境,自发组织成立了12个水用户协会,自愿提高向CVC公司交纳的水费,在原水费的基础上每升水增加1.5~2美元,列入一项独立基金,由CVC用于支付改善河流流量措施。日本还设立了“绿色羽毛基金”制度,通过社会集资对森林资源建设事业进行支持。

(三)征收生态补偿税

瑞典、比利时、丹麦、西班牙、荷兰、芬兰、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以各种与环境有关的税收(绿色税)等形式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税种包括碳排放、氮排放、硫排放、垃圾填埋、能源销售等。丹麦1993年通过生态税收改革决议以来,增加了对汽油、柴油、煤、水、垃圾等征收税款,其环境和能源税已从税款总额的10%增加到15%。法国政府利用优惠税费政策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维护和建设。对于国有林的养护采取林业收入不上交、不足部分再由政府拨款或优惠贷款方式,以增强国有林的建设;对国有和集体林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免除税费,并对私有林经营提供各种财政优惠政策。另外,法国通过征收碳税加强对温室效应的控制。生态环境税收也是美国重要的生态补偿形式,美国税法规定SO2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征收排放税,美国还征收水污染税、噪音税等生态税,并把这些收入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使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日本对于被指定为保安林的民有林的经济损失通过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予以补偿。

征收生态环境税或税费减免政策作为平衡经济活动主体个人利益和其行为带来的生态环境外部效益或成本的一种有效机制,成为各国政府实现生态补偿的重要手段,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人等主体明确,而且其带来的生态环境增益性或损益性结果难以通过自身行为获得相应补偿或承担相应外部成本的情况。

三、市场主导的生态补偿

随着世界各国生态补偿实践不断发展,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形式向多元化发展,美国、欧盟等国创新并发展了多种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生态补偿的市场运作模式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将生态服务价值商品化或者将产品的生态价值货币化,从而使生态补偿从生产领域延伸到流通和消费领域,实现生态效益的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归纳起来,目前各国市场化运行的生态补偿主要有绿色偿付、配额交易、生态标签、排放许可证交易、国际碳汇交易等模式。

(一)绿色偿付

绿色偿付的中心内容是享受保护成果的人们向提供保护服务的人们付费。在美国,绿色偿付是各州(市)实现上下游之间的生态效益平衡、共享以及主要河流和水源地保护的重要生态补偿方式之一。美国纽约市向哈得孙河上游施行土壤侵蚀控制、洪水预防及水资源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社会团体或个人给予经济补偿以保证其清洁水源的生态补偿模式是绿色偿付的典型案例。在法国东北部,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一家叫毕雷·维特尔的瓶装水公司一直在做保护流域的工作,他们花费900万美元购买了位于泉水附近的600英亩农田,并且还跟居住在对流域保护起重要作用的土地上的农民们签订了一份18~30年的协议,根据协议,农民们同意对他们另外的4000英亩土地,采取更为环保和良性的生产耕作方式。哥斯达黎加西北部的Del Oro柑橘种植和果汁生产集团,20年来一直购买相邻的巨蜥保护区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转移1200km2林地,标准为400美元/km2,共计48万美元,生态服务内容包括控制森林昆虫、水供应和果汁厂果皮等残余的自然降解等。

(二)配额交易

美国环境信用额度交易是建立在法律约束和总量控制基础上的配额交易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前提是法律规定了明确的保护目标,如水质不能恶化,湿地、耕地数量不能减少。在上述目标下,法律、法规、规划或者许可证又为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用户规定了使用的限量标准和义务配额,超过限额或者无法完成义务配额的用户,就要通过市场购买相应的信用额度。

(三)生态标签

为鼓励在欧洲地区生产及消费“绿色产品”,欧盟于1992年出台了生态标签体系。欧盟生态标签制度是一个自愿性制度,欧盟建立生态标签体系的初衷是希望把各类产品中在生态保护领域的佼佼者选出,予以肯定和鼓励,从而逐渐推动欧盟各类消费品的生产厂家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使产品从设计、生产、销售到使用,直至最后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都不会对生态环境带来危害。生态标签同时提示消费者,该产品符合欧盟规定的环保标准,是欧盟认可并鼓励消费者购买的“绿色产品”。如果生产商希望获得欧盟生态标签,必须向欧盟各成员国指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完成规定的测试程序并提交规定的测试数据,证明产品达到了生态标签的授予标准。欧盟对于每一种产品都规定了相应的环保性能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与能源节省情况、废气(液、固体)及噪声的排放情况等。

美国绿色标签是为那些在保护生态和自然的前提下生产的农副产品贴上认定标签,通过消费者的选择为这些产品支付较高的价格,间接偿付保护自然的代价。这类标签中,比较著名的有:有机农产品标签,不伤害海豚的金枪鱼食品标签,树荫咖啡(不破坏雨林)标签,可持续采集的木材标签等。

(四)排放许可证交易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实施“河水出境盐度总量控制”计划和“排盐许可证”交易制度。“排盐许可证”制度允许排盐者购买减盐信用,该减盐信用是由其他土地所有者因采取措施(如植树)而减低了排盐量而获得的。新南威尔士州为了管理这一减盐信用交易,成立了环境服务投资基金会,该基金会从减排盐分的农场主那里购买减盐信用(采取措施控制盐化的农场主得到支付),同时向买主出售该减盐信用。通过排放许可证交易,使生态服务商品化,并在市场交易中使生态服务提供者获得收益,生态服务消费者付出代价,既通过市场手段实现了生态补偿,更能激励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国际碳汇交易

哥斯达黎加利用在国际市场上转让或销售温室气体补偿权的手段获取生态保护所需资金支持。哥斯达黎加统计国内林业碳汇总量,并将额外的碳汇作为国家碳汇储备,适时出售给别国企业,所得收入大部分补偿给林主。目前,哥斯达黎加在碳汇量认证及碳汇贸易等方面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

F. 生态补偿的存在问题

我国的生态补偿工作才刚刚起步。已实践多年、取得了很大成绩的退耕还林,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贯彻“生态目标不到位”和“给农民的补偿不到位”的问题。前者表现在护林环节上,农民出钱出力确保生态效益的动力不足,后者表现为经济补偿没有及时全部兑现给农民,加上后续产业开发未跟上,一些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了贫困面增大的趋势。作为中国第一个大规模生态补偿实践,“生态目标”不能实现,将影响到这一政策的成败。由于生态林的成长和生态效益发挥需要近十年的时间,生态效益又主要是公益性的,因此生态目标在其他目标中最为脆弱,很容易成为急功近利的牺牲品。而“经济补偿”落实不到位,不仅会使退耕还林难于持续或出现反复,还可能在一些地方加剧社会矛盾。这也说明,真正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种远比想象深刻的社会利益大调整和制度创新。
退耕还林政策只是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次成功实践,还有许多方面都需要生态补偿机制。城市水源地的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江河上游水资源利用与中下游用水的矛盾,生态屏障的建设与投入的矛盾,喀斯特地区过度开垦导致的水土流失和沙漠化问题,草原过度放牧或过度耕种带来的风沙问题,以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问题等。虽然已有许多政策措施,但由于没能从机制上解决生态价值补偿问题,即使一些地方的保护与发展关系得到协调,也还有许多不稳定因素,影响可持续发展。这正是人们纷纷呼吁解决生态补偿问题的原因。 生态补偿真正付诸实施,还面临不少问题。诸如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内容和建立的基本环节是什么;生态补偿的定量分析尚难完成,制定各地区域生态保护标准比较困难;生态补偿立法远远落后于生态问题的出现和生态管理的发展速度,许多新的管理和补偿模式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肯定和支持,一些重要法规对生态保护和补偿的规范不到位,使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具体补偿工作缺乏依据;生态建设资金渠道单一,使所需资金严重不足等。生态补偿涉及公共管理的许多层面和领域,关系复杂,头绪繁多。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如何评估,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体制如何制定,流域生态如何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建设怎样进行,都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在建立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上面临的种种困难,并不是因为它不重要不迫切,应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对中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行系统的审视与研究,这也是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步骤。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乐山市委书记姜晓亭认为,在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但从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看,现行的生态补偿政策还不尽完善。
“根据我们的调查,当前的生态补偿政策,在实行中存在三个不明显。一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不明显,无论是天然林保护还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短期内都是没有直接效益产出的,其中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的生态林只能产生生态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导致这些地区的农民增收困难;二是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明显,三是调动地方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不明显,一些地方出现生态好,地方反而穷的反差现象。

G.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分类

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杨巧红,2006),依据补偿的实施目的、实现形式、补偿流向、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以及时间尺度等,可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作如下分类。

一、以实施目的划分

按照实施目的,可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划分为两大类,即抑损型补偿和增益型补偿。

抑损补偿属于资源有偿使用意义的补偿。其目的之一是减少生态破坏以及资源利用的直接损失,二是弥补由于生态与环境资源稀缺性所导致的局部受益和全社会均摊资源代价之间的矛盾。

增益补偿是一种激励性的补偿机制,即对生态保护和建设者给与经济的或其他方式的补贴,以保持和促进其从事生态保护和建设活动的积极性。其目的在于通过补偿而带来生态与环境资源的主动增益作用。

二、以实现形式划分

按照补偿的实现形式,可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划分为政策补偿、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智力补偿、就业补偿等类型。

政策补偿即对受补偿者提供一系列政策方面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常表现为制度资源和政策资源。在我国中西部生态脆弱区和经济欠发达区域,政策补偿往往比直接的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更为有利。

资金补偿是最直接、最常见的补偿形式,又可以细分为以下类型:①财政转移支付,是上级政府为下级政府进行财政分配、转移和调节的一种财政管理方式,包括为弥补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为解决某一特殊问题而对地方政府提供的专项转移支付两种补偿类型。财政转移支付是中国目前最重要的生态补偿途径。②项目支持,包括对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项目、生态重点保护区的替代产业和替代能源发展项目,以及对生态移民项目的支持等。③征收生态环境补偿税费,指通过建立生态环境税费制度而形成固定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资金渠道。

实物补偿即部分或全部解决受补偿者所需要的生产要素和生活要素,包括物质资料、劳力和土地等,以便改善受补偿者的生活状况和提高受补偿者的生产力水平。

智力补偿即通过智力服务,包括技术咨询、指导等,改善和提高受偿者的生产力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等。

就业补偿,即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受益区可以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实现对经济欠发达的施益区进行补偿。

三、以补偿流向划分

按照补偿流向,可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划分为两大类,即横向补偿和纵向补偿。

横向补偿又可分为区际补偿和部门补偿。区际补偿是建立在区际公平基础上的补偿形式,下游的经济发达地区“反哺”负担环境生态保护和建设任务并因而遭受发展机会和发展方式限制或者财政减收的上游地区,这是区际补偿的最典型案例。部门补偿也称为产业补偿,是当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方和受益方隶属不同部门/产业时,由受益方支付给投入方从而实现部门/产业间利益再分配的过程。

纵向补偿是指补偿流向由中央到地方。纵向补偿是对区际补偿和部门补偿的补充或替代形式,当生态与环境外部性内部化难度过大而使得区际补偿和部门补偿可操作性降低甚至无法操作时的一种弥补方式或者折衷方式。

四、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划分

根据政府和市场在补偿中发挥作用的大小,可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划分为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类。

政府主导是指政府在推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实施的过程中,自始至终发挥着主导作用。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政府直接向施益区提供补偿,可以是全额补偿,也可以是部分补偿;二是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及有关制度,明确界定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补偿的实现。

市场主导是指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主体、客体,主要借助市场机制,通过协商、谈判等形式来实现补偿。

五、以时间尺度划分

依据补偿时间尺度,可以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划分为代际补偿和代内补偿。代际补偿是指不同代人之间的补偿。代际补偿的依据是生态资源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公共财富,当代人利用资源应充分考虑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

代内补偿则包括同代人之间各种形式的补偿。

H. 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土地生态保护需要大量资金,划定的生态保护区内的土地收归国有,对于被用作生态涵养的土地给予一定的补偿资金。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千方百计地增加对土地生态建设的投资,可采取国家、省、地方政府和集体投资、个人投资等形式扩大投资来源; 通过财政转移加强土地生态保护投入,建立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和土地生态价值纳入经济核算的制度,逐步建立土地生态补偿、土地资源开发补偿的土地生态补偿机制。

I. 生态补偿是什么呢

生态补偿是一种改善生态环境的很好的办法。

事实证明,江西、福建相关上游地区的水质确实有所改善。

这种方式,建立了生态保护补偿效益,形成相对公平、合理的运作规范,也有利于长期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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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林业生态补偿多少钱一亩

林业生态补偿多少钱一亩在那里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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