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建设和法治
①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突出地位,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战略高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进一步昭示了我们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志和决心,对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加强法治建设,一个重要的服务和保障对象,就是生态文明建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有效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历史性地成为环境法治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使命。
② 道德与法治:请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如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1.人大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相关法律。
2.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接受回监督。履行好生答态建设职能。
3.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对破坏生态文明的行为加以惩罚。
4.广大公民应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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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为什么说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应当承认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各主体的生态环境权,明确目标导向和标准约束两个功能评价体系且评价体系应具有预防性特征。实践中,生态文明法制建设面临许多困惑,如环境权未获法律确认,公众参与举步维艰;环境立法缺少纲领性文件,没有总体规划;问责制度缺失、监督不足、处罚较轻,未建立有效的救济体制等。因此,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必须完善生态立法,规范生态司法,严格生态执法。
④ 如何才能真正做到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
如何促进生态文明纳入法治建设?简单地说,有四点应落实。1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必须珍惜每一寸国土。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2全面促进资源节约。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3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快水利建设,增强城乡防洪抗旱排涝能力。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4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⑤ 如何以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突出地位,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内设、政治建设容、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战略高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进一步昭示了我们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志和决心,对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加强法治建设,一个重要的服务和保障对象,就是生态文明建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有效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历史性地成为环境法治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使命。
⑥ 如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贯彻依法治国方略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全民族乃至全人类的事业,不仅需要动员全社内会力容量的参与,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护航,从而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主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事业大有希望,中国一定会对全人类的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⑦ 公需科目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如何促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简单地说,有四点应落实。1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必须珍惜每一寸国土。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2全面促进资源节约。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3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快水利建设,增强城乡防洪抗旱排涝能力。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4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⑧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要补哪些"缺
中国环境报记者童克难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结合实施新《环境保护法》,中国环境与发展的法制化进程正在迎来重要的窗口期和机遇期,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必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合会”)特设立“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课题组,从2015年~2016年开始研究,充分考量环保新常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为2015年~2020年的窗口期和机遇期提出符合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要求、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法律保障。
完善法律制度设计,填补环境立法“空白”
“与实践的需要相比,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还存在明显的立法空白。”课题组中方组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表示。
目前,土壤污染和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问题已逐步暴露出来。但是,土壤污染和危险化学品相关领域的基本情况却还不清楚,而部门之间职责的交叉重叠以及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和严密的风险防控手段,加之缺乏独立的监管机制,使得环境和社会风险已不容忽视。
孙佑海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改革危险化学品多部门的分管体制,建立统一、独立、高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并相应制定适用全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和环境风险应对法》。
课题组建议,要改变目前多个部门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的行政监管职能,建立由环境保护部门为主的统一监管体制,并参照发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建立统一的化学物质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制度、完整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制度和化学品
“市场准入”制度。
同时,要明确规定高风险化学品的限制、淘汰以及含量限制等要求,并制定化学品的全生命周期过程风险管控。为防止和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要建立完整的事故应急和环境污染处置的管理制度体系,并明确生产者、使用者和监管者各自的法律责任。
此外,课题组还建议修改完善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对各级政府政策、规划制定的约束力以及对产业机构、产业布局的约束力,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独立性和科学性,扩大适用范围,完善内容和程序,并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综合性评价制度。在完善环评专业技术审查的同时,强化环评制度在协调社会各方利益诉求中的平衡功能,并进一步加大对各类环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对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课题组建议尽快出台全面、综合性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制定污染场地管理的配套法律法规等,构建一个完整科学的土壤污染标准体系,逐步形成土壤污染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提升环境标准的法律效益,整合环境管理资源
环境法律制度之间的“内耗”,是生态文明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是具备生态环境整体性、系统性的法律制度被不同管理部门人为切割。
以水环境保护为例,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水体纳污能力指标、水环境容量和总量指标等相同或相近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和水污染防治制度,被当前的法律制度人为分开。
“在自然生态保护方面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物种保护和栖息地保护分离,动物和植物分离,陆生和水生分割,都使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管理被不同的管理部门和不同的法律法规切割。”孙佑海说。
其次,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人为分割和碎片化现象以及《环境保护法》中主要法律制度重复规定问题也比较严重。
因此,课题组建议,根据环境保护向环境质量管理转型的要求,完善环境标准制定程序,强化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将一些重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指标直接纳入环境保护法律或者法规中;改革环境保护部门的内部管理体制,整合排污许可以及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排污申报、总量控制、环保设施监管、排污口设置管理等各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减少环境管理的重复交叉和内耗,有效发挥排污许可在环境标准实施和环境综合管理中的统领作用,并分别研究制定《排污许可法》和《环境标准法》。
在自然资源的保护方面,课题组建议研究制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和有关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法律。整合自然保护区域方面的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自然保护区域法》。
“应在优先保护、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改革现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区体系混杂、社会功能定位不清、管理机构交叉重叠的体制。”孙佑海表示,要按照保护的类别、严格程度和可持续性,研究建立统一的分类体系及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合理整合我国各种保护区,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体制。
明确环境资源公共属性,防止环保法律效力“严重减损”
课题组认为,在我国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中,总体上尚未建立形成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原则与机制,尚未建立形成完整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和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生态文明的有关法律特别是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受其他领域立法的冲击,实际法律效力“严重减损”。
孙佑海介绍,这种“严重减损”在民事立法中,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的预防原则缺失、资源使用的可持续利用原则缺失和环境权(包括人身权和物权领域)方面的规定缺失等方面。
而法律中没有明确有关物权的权利人在使用占有、收益、处分等各项权能时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义务,并且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忽视了公众对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优美的环境等方面的物质和精神上的要求,对相关的环境权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这也是导致“减损”发生的一个原因。
“为解决其他经济和资源领域立法的冲击使得环境法律作用‘严重减损’的问题,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保护环境的内容十分必要。因此,应当积极研究探索我国整体法律体系的生态化和绿色化,使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在各个领域都能持续不断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孙佑海强调,民法典编纂已经列入新修改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把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的理念、原则和重要规范纳入其中。
课题组建议,首先要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的法律内涵和外延,明确规定其公共资源或者公共共用物属性;二是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保护环境的原则纳入民法典编纂;三是将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人身权制度的“绿化”做认真研究,把环境权纳入人身权的有关规定中。而把环境物权纳入物权规范,进一步明确物权使用不应损害公共和私人环境权益以及完善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等内容,也是解决环境法律作用“减损”的具体措施。
此外,课题组还建议在不断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和整合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以《环境保护法》和各专项污染防治法为基础,深入开展环境法典的理论研究和体系结构的设计论证,动员各界力量广泛参与,为全面开展环境法典的编纂奠定深厚的理论和社会基础。
开启立法新模式,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有效、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解决环境立法问题,有必要建立党内法规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衔接制定体制。这一建议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国当前环境管理的实际困难,即党政不同责问题,更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要求。”孙佑海表示。
⑨ 简述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简答 )
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应当承认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各主体的生态环内境权,明确目标导向和标准约束两容个功能评价体系且评价体系应具有预防性特征。实践中,生态文明法制建设面临许多困惑,如环境权未获法律确认,公众参与举步维艰;环境立法缺少纲领性文件,没有总体规划;问责制度缺失、监督不足、处罚较轻,未建立有效的救济体制等。因此,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必须完善生态立法,规范生态司法,严格生态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