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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分为

发布时间: 2021-03-16 15:40:25

① 区域发展过程中,国家将国土分为四类,以下哪一类不是国家的分类

开展主体功能区划工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战略调整和转变,是"十一五"规划纲要在统筹区域发展方面的落实和细化。目前,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划工作基本思路较为明确,但对县市级区划工作如何展开争议较多,本文就其区划体系、功能区类型与生态功能区划间关系等问题进行初步研讨。
(一)区划体系上,部分市县区需编制主体功能区划
分级编制主体功能区划已取得共识。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区域之间自然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人口、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要素的总量及结构不同,主体功能区需分级划分已取得共识,但是分为国家和省两级,还是国家、省、市、县四级,争议较大。较主流观点认为,中央、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拥有的权限、职能、手段各不相同,特别是省级以下政府在辖区范围内立法权限、经济管理手段有限,制定和实施主体功能区划及其分类政策的实效难以保障,因此主体功能区划应以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为主,形成国家和省级两级体系。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主要围绕已确定的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划,承担包括贯彻落实、具体执行、配合实施、数据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职能和服务。
基于国土空间管制和区域协调发展,部分市县需要编制主体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划体现的国土空间非均衡开发理念,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都应倡导和坚持的发展战略和方向,每一级都拥有一定国土空间范围、一定经济管理权限和政策实施手段的政府或主体,都应在自身管辖的国土空间范围内引入和体现主体功能区的战略理念和政策导向。其中,随着乡镇体制改革所带来的乡(镇)财县(县级市)管,以及乡镇工业园区的取缔、社会事业的县级统理,加上乡镇辖区范围较小、自然生态和地理环境相对单一,因此在乡镇级编制主体功能区划没有必要。但不少市县域内往往同时存在发达地区、相对发达地区或欠发达地区,也有着通过主体功能区划加强区域统筹发展的必要性。就浙江而言,全省"七山一水两分田"的自然环境,使杭州、温州、台州、苍南、平阳、永嘉、余姚、武义等不少市县的内部存在较大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其沿江(河)沿海平原地区已相当发达,山区发展仍较落后,需要通过主体功能区划来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作为各类空间规划的基础与依据,市县有着编制主体功能区划的必要性。主体功能区划是国土空间管制的基本手段,是协调区域开发格局、审批和核准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区域评价的依据,是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它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基础和依据。而这些规划都是按照国家、省、市、县各级来制定和实施的,作为这些规划基础和依据的市县级主体功能区划,显然需要单独编制,而不能够仅仅是对国家和省两级主体功能区划体系的贯彻落实,否则将会使市县级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缺乏基础和依据,而难以避免各类规划在编制实施中的冲突矛盾,并将因此可能影响国家、省主体功能区划战略意图的落地。
随着管理权责和财力的增强,市县有着编制实施主体功能区划的可行性。在管理实施层面上,不少省区正积极试点推广"省管县"模式,国家层面的"省管县"体制改革也可望逐步展开,从而使县(含县级市,下同)获得更大的经济发展、财税支配、人事管理等权限以及对应的责任承担,将因此有着更大的权责来制定和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有利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地方政策。设区市将可能按照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城乡分治"模式,这将在有助于设区市仅管辖城市各区,集中于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化质量的同时,进一步增强县的区域发展权责。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和"较大的市"则有着地方立法权和较大人事权、财税权。因此,市县级有着构建主体功能区划体系所需的差别化政策制定的必要性、积极性和执行能力。就浙江而言,坚持"省管县"模式,县市有着较大经济管理权,县域经济较为发达,财力较强。温州、绍兴、义乌、萧山等部分市县(区)已在生态补偿、政绩考核、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领域制定实施了系列差别化区域政策,取得了较好效果,这为市县级主体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实施奠定了较好的基础,积累了较多的经验。
(二)功能区类型上,国家、省、市县需保持一致
现有功能区类型划分的三种观点。就功能区的类型划分,目前有三种观点,一是国家、省、市、县四级都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来划分,其中国家级主体功能区的标准全国统一,各级地方政府在划分标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上要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可根据自身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发展潜力,以及在全国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中的分工定位,提出对应的主体功能区划标准,以及标准的内容、阈值高低等,确定省、市、县级四类主体功能区。二是省、市、县级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四类功能区外,划分其它类型的区域。三是在国家和省级四类主体功能区之下,根据设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态势、潜力等的综合分析评价,在市、县辖区的国土空间上分别划分生态功能亚区和具体功能区,确定各类功能亚区和具体功能区的"红线",从而形成国家、省级四类主体功能区--市级生态功能亚区--县级具体功能区体系。
为保持区划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国家、省、市县级主体功能区的类型划分需保持一致。主体功能区划既是制定各类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基础和依据,也是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差别化政策来统筹协调区域发展的一项长期且具有根本性意义的战略任务,务必保持国家、省、市、县级功能区类型划分的连贯性、一致性,以保持区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性。另外,国家和省级的财政、投资、产业、人口等差别化区域政策及其绩效评价与政绩考核都是与主体功能区的分类相一一对应的,因此四级主体功能区的划分也需统一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四类。
与此同时,如果上级功能区面积大,且区内资源环境、开发现状和发展潜力等情况复杂,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分需遵循的"资源环境不可逆"原则,可以按照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先后顺序,在上一级重点开发功能区下科学合理地划分下一级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在上一级优化开发功能区下划分下一级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在上一级限制开发区内划分下一级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禁止开发区为单一功能区,不再细分。
为保持区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在上一级功能区向下一级功能区细分时,需在上一级区划中大致明确下级各类功能区划分的标准制定、评价体系、边界范围、开发要求、发展目标等内容。要合理区分不同等级功能区划分标准以及标准的内容、阈值高低,如国家级优化开发区与省级优化开发区相比,前者的范围更大,标准更高,战略性更显著,从而在区域的产业导向、环保要求、城市建设等方面要体现出更高的要求。省、市、县级间功能区也有类似细分关系和要求。
在主体功能区下进一步划分功能亚区和具体功能区与主体功能区划的精神不相符。作为各类空间规划基础和依据的主体功能区划,四类主体功能区是从国土管制角度来划分的,体现的是对国土空间开发强度的要求,不需要也没有必要涉及开发的具体方向和建设内容,后者是城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的对象和内容。因此,在主体功能区下进一步划分经济开发亚区、城市建设亚区、水源涵养保护亚区、水土流失治理亚区等功能亚区,以及滨海临港区、城市区、工业区、休闲旅游区等具体功能区,既与主体功能区划分的概念和本意不相符,也有超越边界,替代城建规划、国土规划等规划职能的嫌疑,同时很难在功能区-功能亚区-具体功能区体系中科学、准确的归类,如城市建设亚区是归类于优化开发区还是重点开发区,或者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下都有城市建设亚区?
此外,这种功能区-功能亚区-具体功能区体系难以与国家级、省级的四类功能区差别化政策相配套,难以通过相对统一,且具有针对性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来实现国家和省实施主体功能区划战略意图的落实。因此,无论是从科学性还是从可操作性来说,不同等级的四类功能区体系都是科学合理的,具有灵活性,可方便与地方实际相结合,从而无需再划分功能亚区和具体功能区。
(三)区划定位上,生态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划需各明其职
生态功能区划是主体功能区划的重要基础和依据。生态功能区划是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区域划分成不同生态功能区的过程,是生态省建设及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的依据。主体功能区划是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区域划分成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其中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评价因素包括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等,生态功能区划是主体功能区划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因此,在积极推进省级和市县级主体功能区划工作的同时,需加强省级生态功能区划的修改完善,及时更新相关数据,贯彻体现主体功能区划理念;市县级生态功能区划目前处于试点阶段,更需积极配合市县级主体功能区划试点工作,为后者提供资源环境承载力方面的相关资料和成果。
生态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划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定位。生态功能区划主要考虑的是区域自然属性,是根据区域自然要素进行的专项性区划,其直接作用范围集中于生态系统维护与生态建设领域,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相关规划中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的约束管理。主体功能区划除考虑区域自然属性外,还要考虑区域的经济与社会文化属性,是建立在自然区划和经济区划基础之上的综合性区划,它不仅是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根本保障,更将通过明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差别化区域政策实施,逐步实现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而有着更广的作用范围和较强的作用力。
正确处理好两类区划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冲突。一方面要加强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在编制、实施、修编等过程中的统筹协调,特别是要抓住市县级生态功能区划试点与主体功能区划试点基本同步的有利时机,科学分工,紧密配合,实现两区划的协作、协同和协调;另一方面要明确两区划在性质、定位、作用、管理等方面的不同,不能混淆,更不能相互替代或合二为一。但是,目前一些省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编制的县市级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导则中提出,要在全省生态功能区划(三级区划)基础上划分市县级生态功能区划试点方案中的第四级区划,即划分四类生态功能小区(红线区、黄线区、绿线区、蓝线区),并与主体功能区划中的禁止开发、限制开发、重点开发和优化开发四大类主体功能区对应起来,有着代替主体功能区划的意图。这既偏离了生态功能区划的宗旨、特性、任务、功能和目标,与国家、省级生态功能区划章程的相关精神不符,造成生态功能区划体系自身的混乱,更造成与主体功能区划间不应有的冲突矛盾,是不严肃,非科学的,需及时修改其技术导则,回归本位。

② 生态补偿机制分工是发改委什么处

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各部门联合开展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工作

③ 我国建国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具体可以分为哪几个阶段,要大阶段,不用分的很细,环保科技的发展分为哪几个

一、我国建国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具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78 没有任何环保概念,不过当时有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等治理环境的方式。

第二阶段,1978--1996 随着环境的污染加剧,开始有了环保概念。当时环保科技,也没有得到发展,环保产品更无从谈起。

第三阶段,1996--2008 以皇明太阳能成立为标志,中国开始了环保科技的真正开发、环保产品的真正生产。从此,除了环保餐具之外,绿色能源(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光伏产品、绿色染料、生态农业)科技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

第四阶段 2008年--至今。汶川地震,惊醒了很多人。奥运会在中国的召开为契机,中国真正开始在环保科技上进行大规模的投入。

二、环保科技有:

磁悬浮列车 :减少废气排放,避免烧煤烧油.

燃气汽车 :减少废气排放,节省汽油.

电磁炉 :减少烧煤烧气.

电瓶车 :减少废气排放,节省汽油 .

生物发电 :减少废气排放.

核能发电 :减少废气排放.

纳米技术 :作用广泛.

太阳能热水器 :避免烧煤烧油.

太阳灶 : 避免烧煤烧油.

(3)生态补偿分为扩展阅读:

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

一是优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二是节

全面促进资源节约。要节约集中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

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

三是保

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快水利建设,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四是建

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④ 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任务分为哪三大类别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复依靠制度。要把资制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我们一定要更加自觉地珍爱自然,更加积极地保护生态,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⑤ 生态农业国家扶持政策有哪些

生态农业国家扶持政策有哪些:

引导有机生态农业发展的相关经济政策

包括生态补偿、绿色补贴政策、项目基金扶持、减税、免税、贴息、政府补助等多种经济支撑手段。支持生态产业的发展,使其综合竞争能力增强。

绿色补贴

绿色补贴是政府给予经济主体以激励其进行环境保护或污染削减活动的某种形式的财政支付

绿色补贴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首先,它是一种旨在促进环境保护的财政鼓励措施;

其次,它是通过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激励机制来实现政策目标的;

再次,既包括对环境保护投资的补贴,也包括对污染削减行为的补贴;

最后,补贴方式是多样的,不仅仅限于现金支付,还包括信贷优惠、税收减免方面的形式。

按补贴内容不同,绿色补贴分为生态服务类补贴和公共服务类补贴。

生态服务类补贴是指对生态环境直接服务行为的补贴,既包括森林保护、植被养育、水土保持方面的补贴,又包括环境友好型技术采纳补贴、化学农药减用补贴等等,对有机生态农业都着很好的补贴。

公共服务类补贴主要是指政府的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如环境科技研究、环保教育及培训、病虫害防治、动植物检疫、农村清洁能源推广、农田灌溉系统、乡村道路等方面的支出,这些政府支出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间接的作用。

按补贴对象不同,绿色补贴分为环境改善类补贴和污染削减类补贴。

环境改善是相对于环境“自然状态”而言的,环境改善类补贴是对创造正外部性的经济主体的补贴,能实现外部收益内部化。对植树造林、生物多样性保护、防范有害生物入侵的补贴均属此类,一般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园这方面涉及比较多一些。

污染削减是相对于环境“污染状态”而言的,污染削减类补贴是对减少负外部性的经济主体的补贴,能激励生产者主动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对工业企业采用烟气脱硫设备的补贴、对畜禽养殖户采用沼气技术的补贴、对农户减量使用农药或化肥的补贴属于此类

按补贴方式不同,绿色补贴分为一次性补贴和连续性补贴。

通常,一次性补贴是分摊生产者采纳亲环境技术的经济成本,从而激励采纳技术或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比如对采纳沼气技术的补贴,补贴只发生在技术采纳当年,一旦技术设备投入使用,政府就不给予后续的补贴。

连续性补贴通常是连续数年对生产者进行经济补偿,以弥补由于环保而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而达到环境保护的激励效果。比如政府对农户减量使用化肥而造成作物减产的补贴,这种补贴每年都有,只要农户减少化肥用量就能获取补贴。

绿色补贴与生态补偿、环境赔偿

绿色补贴一般是政府对经济主体的在国家政策层面上的环境经济关系,比如退耕还林补贴、休耕补贴等;

生态补偿是政府对政府、政府对经济主体在某一具体事务上的环境经济关系,比如,流域生态补偿是下游地方政府对上游地方政府在流域水质保护上的经济补偿,征地补偿是政府对土地产权人在征地事务上的经济补偿;

环境赔偿是经济主体对经济主体之间的围绕环境事故的权责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行为关系,如排污企业对受污染居民的经济赔偿。

关于具体的补贴数额,根据地方的不同,额度也各不相同,需要咨询当地的农业部。

⑥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把“水土保持”定义为,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这些预防和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工程措施、农业措施、林草措施和自然修复措施。水土保持的种种措施都是生态建设行为,牵涉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存在着公共产品及外部性特征,需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的生态补偿机制。法理学认为,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能够调整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能够确认和保护生态建设的成果。因此,十分有必要从法理学的角度探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为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立法实践提供参考和理论支持。

一、水土保持中利益相关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范畴,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项或几项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简而言之,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的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与其他组织、居民履行了水土流失预防及治理的义务,但同时也剥夺了其自身发展经济、摆脱贫困的权利。相反,作为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受益区的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居民不仅享受到良好的水土资源环境,而且利用优越的水土资源发展经济取得巨大的效益,但却没有承担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义务,这显然违背法的公平原则。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正是基于这一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考量,赋予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主体要求其生态功能区受益主体向其进行必要补偿的请求权,以调整和平衡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水土保持中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对立统一

环境权是随着环境危机的加重和环境意识增强,逐渐被人们呼吁和接受,并被很快写入许多国家的法律,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生存权是人类最基本的的权利,任何人的生命都受法律的保护,但是维持生存的基础是物质条件。例如在边远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是当地居民的生存之本,它们靠开垦荒地和伐木为生,越垦越穷,越穷越垦,越伐越穷,越穷越伐,造成土地荒漠化和水资源的匮乏,水土流失相当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环境权。这里存在着环境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冲突问题,是世界各国都无法避免的棘手课题。在利益的权衡之下,西方发达国家更多地强调环境权的保护,而发展中国家以及欠发达国家更多地关注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实际上,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应当寻求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之间协调发展的最佳途径,在法律上创设生态补偿制度,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调和剂,使人类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并行不悖。一方面,国家通过赋予公民在合理限度内使用水土资源的权利,充分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另一方面,水土资源又可以通过充足的补偿基金得到有效的修复、保育、维持和管理,并充分发挥水土生态系统自我调节的功能,从而使生态环境得到保护。通过建立这种机制,可以使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之间的冲突得到有效的协调和解决。

三、水土保持中的自然权利

英美法系缘于其自由主义的法律传统,承认非人类存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权利主体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已扩展到动物、植物以及所有生命形式,乃至大地、岩石、河流、生态系统。其核心思想是强调动植物、自然享有的权利,人类应当尊重自然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自然权利的新理念,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的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法律政策,是尊重自然权利的需要。

四、水土保持中的生态正义

(一)自然对人类有其承载力的限制

过去人们的眼光只停留在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治理,其实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中,作为人的对象的自然资源是一个方面,而人本身也是一个重要方面,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人的存在方式,包括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决定了人们对自然的关系状况。自然对人类有其承受力的限制,它不可能承受无限多的人口,也不可能承受无节制消耗资源的生活方式。人类只能在自然的承受力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因此,人类应当将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模式向这一方向调整,不能将一切交给市场决定,而是运用法律制度自觉地和有目的地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模式引向与自然和谐的方向。自然对人类有其承载力的限制体现在水土保持中就是水土资源在一定的时空中的供给是有限的,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人们应当不断地调整自身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给水土资源生态系统以恢复和修复的机会,这要通过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来实现。

(二)生态正义

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在美国兴起了环境正义运动。这一运动有力地揭示了美国环境管理制度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不平等,它对于白人中产阶级所给予的保护要大于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而且还批评环境组织在环保方面更多的是关心树木和鸟类,而不是人们在生态方面的权利。美国环境正义运动中的一些学者还探讨了如何通过环保法实现环境正义的问题。他们指出,环境正义的理念是民权法理念在环境法中的运用,但是,民权的基本价值是为反对多数人的压迫而提供保护的,而环境法则是要最大限度地促进多数人利益。

我国在生态正义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东西部的差距和城乡差别。东西部差别体现在东部发达地区存在严重的工业污染,而西部落后地区主要是自然环境严重恶化,如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城乡差别体现在农村的环保所受到的关注不如城市;乡镇企业的排污所受到的限制和治理不如城市,农村许多地方电力缺乏,农村电价是城市的1~2倍,更无天然气等燃料,只能割草砍树作为燃料,植被破坏严重,导致水土流失。

生态正义包括三条伦理原则,即种际正义原则、代内正义原则和代际正义原则。种际正义原则也称生态可持续性原则,要求人类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地球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方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能源。代内正义原则又称社会及经济平等原则,即个人可以在平等基础上按适当标准获取自然资源和能源,并允许其对需要的满足。代际正义原则也称为对后代负责的原则,即人们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自然资源和能源要求的方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能源。

我国在水土保持领域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例如水资源属于公共产品,流域生态服务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受益的对象和范围难以确定,常常造成受益者不补偿,保护者不受益的现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中还存在着政策不能兑现,补偿不到位,农民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丧失了进行水土保持的积极性等现象。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要建立在对这些不公平现象调整的基础之上。因而,借鉴美国生态正义的理念,坚持种际正义、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三条生态正义的原则,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功能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⑦ 生态文明建设的艰巨性分为几点

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严峻形势,十八大报告在第八部分强调:“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即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资源约束趋紧,二是环境污染严重,三是生态系统退化。
在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方面,有的地方由于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分散开发,导致优质耕地和生态空间占用过多,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下降,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在资源总量管理和节约方面,有的地方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利用率不高,特别是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偏低、生产开发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保护生态得不到合理回报的问题依然存在。
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方面,一些地方落实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等制度不严格,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一致、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在加强生态环境治理领导和管理方面,一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评价不够全面、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环境保护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⑧ 结合材料二,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有关知识分析建立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意义

材料二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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