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❶ 为何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据报道,日前国家相关部门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试行。
专家表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索赔途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基本问题,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下一步立法积累经验。
希望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可以早日建立和完善!
❷ 2018年起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❸ 如何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据报道,日前国家相关部门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试行。
环保部负责人表示,《方案》印发实施后,环保部将推进落实地方改革任务,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时限,配备专门队伍,以案例实践为抓手,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希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可以得到有效的推进!
❹ 先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金又负了刑亊责任生态环境局还有权来追损害赔偿吗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因此,修复生态环境只是其中一种责任承担形式,如果有损害的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如何详细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试行。17日,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就《方案》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该负责人说。
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两年来,7个省(市)印发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案例实践27件,涉及总金额约4.01亿元,在赔偿权利人、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探索形成相关配套管理文件75项。
7个省(市)的试点实践表明,《试点方案》总体可行,其内容涵盖了在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基本内容,为《方案》形成提供了实践基础。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索赔途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基本问题。” 该负责人说,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下一步立法积累经验。
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
《方案》在《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三是健全磋商机制,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并明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该负责人表示,《方案》印发实施后,环保部将推进落实地方改革任务,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时限,配备专门队伍,以案例实践为抓手,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时,做好业务指导和跟踪督促,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相关部门,通过业务指导、实地调研、督促检查、跟踪评价等措施,适时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改革调度会、工作推进会等形式,推进解决各地在改革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
实现可持续发展才是好的。
❻ 国务院多久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专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属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被明确提出,并被视为一项开创性、长远性、基础性的工作稳步推进。
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016年8月,《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批准上述7省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
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何时开始实施
据报道,日前国家相关部门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专》,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属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试行。
考虑到各地的生态环境现状、经济发展水平、行政司法资源不同,为防止一刀切,避免出现不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规定,《方案》授权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希望方案可以早日开始实施!
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是什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提出,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方案》还明确了适用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了哪三步走“施工图”
中办、国办2017年12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环保部获悉,这一制度将分“启动、组织实施、深入落实”三阶段推动实施。
环保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推动解决各地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围。同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保障,并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