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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态保护体系

发布时间: 2020-12-14 21:18:27

『壹』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

(1)可持续发展战略或科学发展观。因为我国面临严峻的人口形势和资源环境形势。(两点即可,每点2分)
(2)①我国面临严峻的资源形势,是资源大国,也是资源小国。②人们对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③建设生态文明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两点即可,每点2分)
(3)①积极宣传我国严峻的资源形势、环境形势。
②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③积极创新实践,发现节能减排的金点子。
④勇于同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三点即可,每点2分)

『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什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六位一复体”生态环境管理制体系既要坚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积累的好经验、好制度和好做法,也要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和地方实践中的有益探索,谋划好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定位,使之内部融合、外部衔接。

『叁』 材料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1)主要是基于我国现阶段的资源、环境和生态系统方面的国情而提出的。我国虽然资源总量大、种类多,但人均占有量少,开发难度大,浪费严重,资源严重短缺。治理能力赶不上破坏的速度,生态赤字逐渐扩大。加剧了自然灾害的发生,威胁生态平衡,危害身体健康,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我国坚持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大力建设生态文明。
(3)了解我国资源环境国情,提高环保意识,积极进行环保宣传;反对和制止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依法保护人类共有的家园;落实环保行动,尽量节省使用文具等用品,杜绝浪费;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保护环境,不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事;爱护换草树木,不破坏城市绿化;要关爱生灵,节约资源,善待自然;要积极参加环保公益活动,为建设生态文明贡献力量。

『肆』 (18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1)差异:材料一:天人合一,统治策略要符合天道;材料二:人是万物的尺度,法律可以独立于自然之外。(2分)
影响:经济角度:材料一的观点有利于维护人和自然的和谐,但不利于提高社会发展速度。材料二的观点有利于激发人们主观能动性,加快社会发展速度;但容易违背自然规律。
政治角度:材料一的观点有利于君主专制制度的发展,材料二的观点强调人的独立判断,有利于催生民主政治(4分,任何一个角度切入,只要表述合理都酌情可给分)
(2)关于蒸汽机在“经济领域是一种胜利”:蒸汽机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人类进入“蒸汽时代”;随着汽船和蒸汽机车的发明,出现了交通运输业革命;推动世界经济市场的初步形成;蒸汽机的使用,使工厂规模扩大,加速了城市化进程。(2分,答出2点即可,其他表述,言之成理,可酌情给分)
关于蒸汽机对“生态领域来说无疑是一种灾难”:蒸汽机导致煤的大量开采和使用,蕴含了“能源问题”,加剧了环境污染,实际上已向人类昭示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2分)
(3)措施:英国政府通过立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2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参与和斗争促进了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改善。(2分)
(4)因素: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发展;环保意识增强;全球化推动了环境问题的全球治理;国家干预的加强;福利制度建立与发展;知识经济促进人与自然协调,高效地利用现有资源。(4分,每点1分,答出4点即可,其他表述,言之成理,可酌情给分)

『伍』 如何从立法方面完善我国生态文明法律保障体系

要从立法方面完善我国生态文明法律保障体系,需着力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依法治理轨道。
一、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与法律体系,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依法治理轨道,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治理生态环境。贯彻十七大提出的“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的基本方略,积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法规体系,充分发挥环境和资源立法在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约束作用,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保障。
二、在法律制度上,应当逐步建立起由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等构成的较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要抓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健全、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监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执法机制。
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实行重大环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克服并纠正环境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遏制行政干预执法的现象,打击权法交易、钱法交易行为,维护环境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陆』 构建什么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建筑垃圾体系。

拓展资料

怎么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建筑垃圾体系?

一、是要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

二是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

三是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四是要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柒』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及管理体系

摘要:面对日益严重的海洋资源衰竭、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坏等问题,应对这些问题的立法倍受关注,在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方面均有了相应的法律。本文认为需要遵循生态系统规律,从海洋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立法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建立健全科学的海洋生态法体系需要注重研究海洋生态规律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特性,由三个层次的海洋生态法律有机地形成海洋生态法体系。
关键词: 海洋生态系统 海洋生态法体系

一、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海洋生态系统失衡和生态环境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和整个海洋生物界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探讨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重点是关注围绕人类活动引起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海洋生物资源衰竭是人类过度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而引发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海洋生物在海洋生态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其生物产量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生物资源,在人口迅速上升和陆地资源有限的矛盾之下,人们期望海洋生态系统能够成为缓解这一矛盾的有力工具,而海洋生物稳定的生产量对人类持续利用海洋生态系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人类过去未能认识到海洋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循环规律及其生物产量的有限性,在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系统时过度捕捞鱼类等海洋生物资源,致使早在十九世纪中叶就出现了海洋生物资源衰竭的现象,时至今日,海洋生物资源衰竭已成为重大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海洋生态系统的非生物成分与生物成分之间通过物质能量流动、循环构成具有一定生产能力的整体,当非生物成分的物质发生异变超过一定程度时,会防碍海洋生态系统正常的物质能量流动过程,结果是:难以维持海洋生物成分对物质能量的需求而降低生物量;一部分非生物成分通过海洋生态系统物质能量循环进入并残留于海洋生物中,进而进入人体;海洋生物成分发生变异,异种海洋生物取得优势发展而彻底毁坏原有海洋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所谓的海洋环境污染就是人类活动增加了某些海洋非生物成分物质而防碍了海洋生态系统的正常物质能量循环,发生上述三种结果的现象。重金属元素,如汞、镉、铅、铬(总铬和六价铬)、铜、锌、镍以及过渡元素砷、硒等,是地壳的天然成分,在海洋非生物成分中有一定比例,人类活动使过量的重金属元素进入海洋,逐渐富集,并最终造成污染。

石油烃进入海洋生态系统,首先是海洋生物的毒性作用,石油烃可以粘附在海洋生物甚至鸟类的身体表面,妨碍其正常的呼吸和运动。其次,石油可以在海洋生物,特别是经济生物体内累积,进而影响到其食用价值。无机氮、磷等营养元素大量进入海洋生态系统,浓度过高导致海水富营养化,其本身对海洋生物及海洋生态系统危害不大,但高浓度的无机营养盐却给海水中赤潮生物,特别是藻类赤潮生物的增长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其大量生长则导致了世界性的海洋灾害——赤潮而使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异化,对原有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严重危害。

人类活动产生的有机物种类繁多,其中持久性的有机污染物,如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等最终进入海洋生态系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高毒性、难降解、易于生物积累等特性给海洋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循环及海洋生物生产数量和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其致癌或类似激素的功能能够影响生物的生殖过程,也给海洋生态系统及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海洋生境破坏也是一类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如过度开采珊瑚礁资源,不仅对依赖珊瑚礁生存的海洋生物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使其丧失了护岸功能,导致海岸蚀退。

红树林区创造了海洋生物或其他生物栖息、繁衍、避敌害、生长发育的极为有利的生态环境,是鱼虾、蟹贝类动物栖息繁殖的重要场所,水产资源丰富,生物生产力较高。红树林形成一道缓解或抵抗风暴、海浪对海岸冲击的天然屏障,消浪、促淤、护岸作用明显,但红树林破坏也相当严重。

总之,由于海洋生物资源衰竭、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坏等导致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危害到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的发挥,直接表现为海洋生物成分和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生产能力下降。如在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区域,潮间带生物群落的多样性指数有明显下降,由耐污种类取代了敏感的生物种类,甚至出现无生物区。

二、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

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一系列活动已造成日益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人与海洋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将人类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行为纳入法律调整也已形成一定规模,从1867年的《英法渔业条约》到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生态法律保护正不断发展。已有的众多涉海的国际公约、条约、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多边协议、双边协议等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其中多数都是从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角度来进行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保护海洋资源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各国对海洋和海底资源的开发利用。各国之间的竞争,各国所提出的对海洋的空间要求,许多都是针对资源的。是对资源的需求引起对空间的要求,对空间的要求是为了达到对空间中的资源的占有或者得到资源取得上的某种便利。[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各国占有、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及其海洋权益维护形成了重大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法律制度的确立,使各国占有海洋空间的范围扩大,各国之间划界重叠,导致各国海域划界矛盾日益突出,对海岛的争端也更加尖锐,对海洋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一方面在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上形成全球性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海洋安全问题,如中日钓鱼岛列岛之争,中国与东南亚沿海各国围绕南沙群岛引发的一系列矛盾和纠纷。这也推进了世界各国围绕海洋资源空间分布积极进行双边和多边协议而划界,通过协议划界进一步明确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逐步形成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有序化。

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为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要求,维护中国对海洋资源占有、开发、利用的权益,相继颁布实施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向世界宣布中国12海里领海及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努力推进与周边国家签订划界协议以进一步明确对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的权益范围。

在对海洋资源占有、开发、利用过程中,世界各国也关注了海洋资源的保护。十九世纪中叶的《英法渔业条约》就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保护;《公海捕鱼及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频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了规定;《21世纪议程》也对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了规定;各国之间也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共同开发、利用、保护海洋资源,如《中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等对中国与日本、韩国、越南等周边国家合作开发、利用、保护渔业资源进行了规定。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中国颁布实施了《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并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保护海洋资源。如《渔业法》对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包括禁渔区、禁渔期、休渔制度以及许可证制度等;《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了海域及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以及使用许可证制度等;《矿产资源法》的采矿许可证制度也同样适用于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此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法规也对中国海底油气资源等的开发、利用、保护进行了规定。

对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和保护也涉及到人类共同继承遗产问题。如国际海底资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并成立国际海洋管理局来负责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多金属锰结核为主的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势必影响到底栖海洋生物及其生存环境,进而导致海底生态系统变化,这也需要引起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的重视。

海洋环境污染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防治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就成为全球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涉海的国际立法都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给予了高度重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以往的“海洋法”相比,明显的区别之一是规定了大量环境保护和保全内容。[1]除专门有一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外,其他部分也有一些条款涉及保护海洋环境问题。在《海洋倾废公约》、《船舶防治污染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各种议定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十几个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均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进行规定。在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立法中,保护环境的义务是核心问题。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国有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各国按照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职责来行使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此外,污染管辖权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进入海洋的陆源污染物由沿海国管辖;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也由沿海国家管辖;来自船舶和飞机的污染,受沿海国和船舶(飞机)国双重管辖;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倾倒废物,受沿海国管辖,在公海倾倒废物为受船舶国管辖;来自国际海底区域的污染,受国际海底管理局管辖。上述各种海洋污染管理工作,都要遵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有关国际法规的精神进行。

在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中国立法已注意到了海洋生态环境与陆地生态环境的差异,除了《环境保护法》外,专门制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并经过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强调了对海洋生态的保护,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一章。第一,强调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沿海各级政府的责任。如要求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第二,规定了一些有效的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和措施。如在管理制度方面,规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和新的扩建海水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凡具有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和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都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第三,严格对破坏海洋生态违法者的制裁措施,不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保护海洋生态的义务,而且对违反规定者规定了具体的制裁措施。[2]《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污染防治也做了规定。如通过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加强海洋环境管理,并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等。此外,《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法规都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了规定。

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另一个重大举措就是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在海岸带或海域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是世界各国保护一些特定的海洋生物和海洋生态系统的主要方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计划将世界各国的一些特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联系起来统一协调保护行动。海洋自然保护区有多种类型,如海湾、珊瑚礁、岛屿、红树林等。保持原始状态,允许旅游观光而不允许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等。通过各种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生物提供安全的生活场所,为人类提供有价值的观光、科研、教育场所。中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虽然只是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和约束力相对较低,但毕竟表明了中国为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立法而进行的努力。

三、海洋生态法体系

海洋生态系统是由各组成成分(包括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按照一定的物质能量流动规则而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能完成一定功能的整体。海洋生物资源衰竭不仅与人类过度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系统的生物成分有关,也与海洋环境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非生物成分有关,海洋生物资源衰竭与海洋环境污染有内在的联系,这就是生态系统规律的作用,对其立法保护应充分考虑这种联系,从整体上遵循海洋生态规律来创设相关法律制度。但是,目前的国际国内立法,包括中国的立法均单方面强调了对海洋某些特定资源的保护和某些污染的防治,不论是对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的单方面保护或是对非生物成分的单方面保护都不全面,更谈不上将它们按海洋生态系统规律有机地协调起来了。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也只是对一些特殊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并未涉及从生态系统内部相互作用的规律出发进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这一一般性立法。由于海洋生态法律保护方面立法不充分,许多领域就只好适用保护陆地生态系统的法律法规,这必然带来诸多问题,如将《自然保护区条例》适用于海洋自然保护区不能满足复杂艰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特殊需要,《森林法》无法适用于红树林生态系统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也难以适应海洋生物及其生态系统变化的需要等。不仅如此,适用法律多样而混乱,执法主体也众多,容易发展成都管都不管的局面,表面上有许多法律法规,而实际上又无法可依,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因而真正实现海洋生态法律保护,必须将遵循海洋生态规律落到实处,从海洋生态系统自身的特性出发来构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法体系,创设相关法律制度。

海洋生态系统是一个巨型复杂的大系统,其内部又可按组成成分划分若干子系统,每个子系统也由若干组成成分构成,可继续划分子系统。如,海洋生态系统由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构成,因而海洋生态系统可分为海洋生物子系统和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海洋生物子系统又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构成,相应划分为生产者子系统、消费者子系统和分解者子系统;消费者子系统又由鱼、虾、贝等构成,仍可划分为鱼类子系统、虾类子系统、贝类子系统等……如此不断划分下去,最终可将复杂的海洋生态系统层层划分为若干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子系统,随着海洋生态系统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这种按组成成分划分的子系统仍将延伸下去。这就是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类型进行的分层,是海洋生态系统层次性特性的体现,形成海洋生态系统的类型层次结构。

当我们将海洋生态系统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时,我们对海洋生态系统层次性的关注不可能象海洋生态系统研究那样不断深入而具体到穷尽所有子系统,这个研究过程仍在进行中,我们必须在某个层次上截断这种分层,这取决于法律自身的发展,并非海洋生态系统的科学研究。法律主要规范人类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行为,遵循海洋生态规律来构建海洋生态法体系时需要正视海洋生态系统的层次性特性,考虑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应于海洋生态系统的层次性,需要构建三个层次的海洋生态法体系。第一层次是针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法,是整体性、综合性的法律。整体性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本质特性,整体性揭示各组成成分协调而获取的整体功能大于各组成成分功能的简单相加之和,各个组成成分的质和量都需要限制在保证整体功能实现的一定范围内。对各个组成成分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海洋生态规律——整体性发展规律的事实,将相关成分纳入法律保护时遵循这一规律。如为保证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鱼类成分需要维持在一定水平上以保证对藻类等生物成分的消费,为大型海洋动物提供食物,以及为人类提供可持续捕捞的鱼类资源,相关的渔业法就需要禁渔区,禁渔期,限制捕捞渔具等规定。再如为保证海洋生态系统非生物成分为生物成分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向海洋生态系统排放各种污染物需要加以限制,相关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就需设立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这一系列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的法律都需要相互协调以保护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需要制定综合性的从整体出发全方位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法,以统领海洋资源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等。

第二层次由四类法律部门组成:一是针对海洋生物子系统的法律保护,主要围绕人类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物资源而进行立法,可称为海洋资源法。二是针对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的法律保护,其中某些化学元素是作为海水化学资源而开发、利用、保护的,如Nacl(食盐),应将其立法纳入海洋资源法范畴。保护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是对非生物成分的保护,考虑到人类向海洋排放的各种物质,包括重金属元素、营养元素、放射性元素、有机物质等可能改变非生物成分的数量及其比例,破坏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而成为污染物质,因而将防止污染、保护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的法律统称为海洋环境保护法。三是针对所有生物成分的法律保护。所有生物成分都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某个级别上的子系统,是整个系统物质能量循环中的某一环节,某种生物的缺失都会防碍物质能量循环过程而影响到其上、下环节生物的正常生长发育,进而影响到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也即是说所有生物成分在海洋生态系统中都有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对其科学研究是有价值的也是可能的,但对所有生物成分都制定具体的法律去保护它们,从理论上讲是可以的,但考虑到法律价值和成本,实际上却又是不可行的,因而我们只能对所有生物成分的法律保护采取综合性立法,即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四是针对一些特殊的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在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中,对某些海洋生物生长、繁衍所必须的生存环境——海洋生境进行保护也是具有重要价值的,连同保护其上的生物成分,为人类保存下原始的海洋生态系统及其自然过程、海洋生物遗传基因库等,此类立法可称之为海洋自然保护区法。

第三层次是有选择地针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第三层次子系统及其以下子系统的各种具体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进行立法保护。在海洋资源法范畴,如针对鱼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制订渔业法;石油、天然气被认为是不可再生的能源,对其堪探、开发、利用、保护、节约,我们都创设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如探矿、采矿许可证制度,节能制度等,也可制订海洋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研究天体之间引力变化,揭示海水潮起潮落的规律并遵循之,创设法律制度开发、利用、保护可再生的潮汐能对缓解能源供需矛盾是有意义的,探讨波浪形成进而转化为能量的机理,遵循其规律创设法律制度来开发、利用、保护可再生的波浪能资源也是可取的,时机成熟时可制订海洋可再生能源促进法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法范畴,为防止人类输入海洋生态系统的废弃物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创设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时就需要针对重金属污染、化学营养元素污染、人造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油类污染、养殖污染、船舶污染等各种污染行为创设一系列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制度。如建设工程、养殖项目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法律制度,条件成熟时可分别立法,如船舶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面对海底地震、火山爆发而突然加强波浪、潮汐的强度,产生风暴潮等海水剧烈运动,形成海洋灾害,给人类带来的损失,飓风、台风、风暴等强降雨、大风天气,强风助浪、波浪汹涌也可演化为风暴潮等海洋灾害而造成人类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对这些海洋灾害需要进行研究,探寻规律,创设法律制度对其运动进行监测、预测,对其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预防,减少对人类造成的损失,时机成熟时可制订海洋灾害防治法等。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范畴,如针对濒危物种制订海洋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法范畴,如针对珊瑚礁及其它海岛生境的海岛保护法;针对红树林生境的红树林保护法等。针对稳定性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系统,生态恢复是我们面临的难题。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重在保护少数海洋生态系统,从生态恢复的角度看仅是自然恢复(海洋生态系统次生演替)。有些破坏是自然恢复难以完成的,这需要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负反馈机制,利用生态恢复技术来达到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目的。生态恢复强调人类的主动作用,需要法律进行规范,以防止进一步破坏,创设海洋生态系统生态恢复制度,对生态恢复的目标、评价方法、成功标准、相关限制等进行规范。从重建(即去除干扰并使生态系统恢复原有的利用方式)、改良(即改良立地条件以便使原有的生物生存,一般指原有景观彻底破坏后的恢复)、改进(即对原有的受损系统进行改进,以提高某方面的结构与功能)、修补(即恢复部分受损的结构)、更新(指生态系统发育及更新)、再植(即恢复生态系统的部分结构和功能)[3]等角度出发设计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制度。从恢复技术来看,需要设计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技术法律规范体系,包括非生物成分的恢复技术,生物成分(包括物种、种群和群落)的恢复技术,海洋生态系统(包括结构和功能)的总体规划、设计与组装技术等,并明确相关的技术标准。关于恢复成功的标准,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将海洋生态系统恢复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也需要认真考察恢复成功的标准,将成熟的有益于海洋生态系统持续发展的标准引入法律中,如可考虑从可持续性、不可入侵性(像自然群落一样能低制入侵)、生产力(与自然群落一样高)、营养保持力、具有生物间相互作用等方面来确立恢复成功的标准。[3]

以上三个层次的海洋生态法律有机地形成系统的海洋生态法体系。

『捌』  生态环境恢复、保护与建设区划体系

1.景观生态区划体系

(1)分类原则(固体)

按照景观生态学原则,依温度、水分条件将全省划分为两个气候带、6个气候型。依照绝对标高和地貌形态将全省划分为山地(亚高山、中山、低中山、低山)、丘陵(高丘陵、低丘陵)、台地(高台地、低台地、台周坡地、山麓坡地)、平原(岗地与倾斜平原、平缓平原、洪涝平原)、黄土覆盖低山丘陵、黄土台塬等Ⅰ、Ⅱ、Ⅲ级地貌类型(表12.5.1)。依照成土母岩性质将全省划分为25个岩土类型。依照成因类型划分为地带性与非地带性景观,依照人类干扰强度划分为半自然与人文景观,综合参照以上因素,并依地表植被类型、植被覆盖度或土地利用类型将全省划分为53种景观生态型、69种景观生态亚型(表12.5.3)。

(2)命名原则

景观生态类型的名称,依照气候加地貌及优势植被类型或土地利用类型命名。如“暖温带温暖亚温润中低山落叶阔叶林景观型”、“凉亚热带温热湿润低山丘陵暖性常绿针叶林景观型”等。具体景观的名称,可依代表地名加具影像特征的岩土类型及地貌类型加模地模被主要建群种命名,如“灵宝黄土台塬混农苹果林景观”(属温暖亚湿润黄土台塬混农果林景观型)、“桐柏北部变火山岩低山丘陵马尾松林景观”(属温热湿润低山丘陵暖性常绿针叶林景观型)。在“河南省景观生态类型图”中,各图斑实际给出了地貌类型、坡度、岩土类型、植被类型、植被覆盖程度5种信息,以便生态保护区划与其他专业规划应用。

2.河南省景观生态区划

景观生态区划的目的(表12.5.2,表12.5.4),是对所划分区域进行针对性生态保护与建设,使该区生态环境进入良性循环。因此,除建景观序列外,还必须考虑人类技术—经济—文化系统对生态系统的干扰、改造、重建,考虑在自然一人文因素影响下景观的演化与衰落方式。表12.5.3列出我省景观分区方案,全省共划分为两个自然区,三个自然亚区,15个景观域,67个景观组。各景观组附注其所包含的景观类型。各景观类型可从表中找出相当的生态保护与治理方案。从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景观生态调查、评价、区划、治理体系。

从各景观域、景观组演化类型分析,可知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呈良性演化区域主要分布在伏牛-大别山腹地,亦即省内主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分布区。区内天然林保存好、覆盖度高、物种较丰富,土壤侵蚀较轻,水、气、土污染不严重,生态脆弱系数 G<0.4。生态环境中等、尚未显著恶化的区域(G=0.4~0.5),在山区有熊耳山、外方山、王屋山腹地与桐柏山北部丘陵区等。这里的天然林、人工林与疏林相间,林地覆盖度稍差或有密灌生长。其土壤轻至中度侵蚀,有强度不大的矿业开发干扰。在平原区有太行、伏牛山前倾斜平原区,太康-商丘黄河冲积扇下部,淮南稻作区等。其土壤侵蚀轻微、土质较肥、水热条件较好或农田林网发育与维护良好。生态环境较差的区域(G=0.5~0.6)在山区为水土流失强烈的豫西北稀疏灌草荒山或黄土分布区。其中,矿业与高污染小企业发达区或崩塌、滑坡、泥石流高发区属生态质量恶化区(G>0.6)。在平原区为黄河故道与决口扇起伏沙丘沙地区、地表与地下水质中等程度以上污染区(超Ⅲ类),为低洼洪涝威胁区。其中农田林网被破坏的沙区和地表水质严重污染(超Ⅳ类)区属生态质量恶化区(G>0.6)。

表12.5.1河南省地貌类型表

表12.5.2河南省景观演化分类涵义表

表12.5.3河南省景观生态类型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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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5.4河南景观区划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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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生态景观区划中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说明,即暖温带与北亚热带的分界线。此线国内各家一般认为在秦岭—淮河一线,但具体走向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应走秦岭中脊,有人认为应走北麓或南麓。任美锷先生在《中国自然及开发整治》(1992年)中以稳定通过10℃年积温≥4500℃为标准,并兼顾秦岭山系的完整性,将此线取在秦岭北麓。本次研究依据河南省气象站1961~1990年30年气象观测资料,发现≥10℃年积温4500℃的界线已移至我省黄河以北,显然不宜用作自然区分界线。而秦岭南坡至淮河一线≥10℃年积温约为4800℃,且油桐、杉木、马尾松等喜热性乔木在秦岭南坡500 m以下才生长良好,故本书中将暖温带与北亚热带界线定在秦岭南坡—淮河一线。

3.生态环境恢复与保护区划体系

生态环境恢复与保护区划是以景观生态学理论为基础,以遥感技术为基本手段,综合各种自然、社会、经济等与生态环境相关因素,以自然景观为基本区划单元,针对生态环境的现状与政府中长期生态环境建设目标而进行的区划。生态区划旨在提出遵循自然规律与自然边界的适宜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既适用于宏观治理决策,又适用于局部生境治理时运用操作。

图12.5.1景观生态区划体系关系图

(1)区划方法

采用前文所确定的景观生态区划体系和景观生态类型,运用生态环境恢复与保护区划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对策,针对具有共性的景观生态类型所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提出框架性治理对策与措施,以此来指导各景观生态类型、各具体景观、景观组、景观域的生态环境恢复、保护和建设。其相互关系见图12.5.1。

采用该区划体系,景观生态类型图、景观生态区划图与生态环境恢复与保护区划图三图融为一体。即生态环境恢复与保护区划边界基本均依景观生态类型及生态景观分区边界,各景观生态类型与生态景观分区均可从生态环境恢复与保护区划图中得到相应治理措施组合。

(2)生态环境恢复与保护图分类体系与治理措施

将全省划分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与荒漠化治理、地质灾害与洪水灾害防治、环境污染与地方病防治四大类型、34小类型区域。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其治理措施组合,见表12.5.5。

4.模糊传递闭包分类区划体系

依照模糊数学原理,将113个县(市)依其生态环境脆弱性评价分类指标数值进行相关分析,求出相似关系矩阵。通过模糊矩阵合成,计算传递闭包,再设定系列阈值进行分类。此方法可得出依行政区划边界进行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分类。这种分类可使各行政区域的政府机构从总体上认识本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及其类型,便于作出宏观治理决策。本方法的缺陷是当行政区划跨越性质差异较大的景观单元时,所求出的是平均状况,与各局部区块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在平原与山区交界的县(市)失真度较大。故本方法区划结果只用作依景观生态学原理进行的生态环境区划的参照物,共同指导我省生态环境恢复、保护与建设。

表12.5.5河南省生态恢复与保护区划图分类体系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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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模糊数学法进行的县级生态环境质量分类与区划结果见表12.5.6。

5.关于若干政策问题的探讨

(1)关于领导责任制

江泽民指出“各级党委与政府一定要增强搞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好打攻坚战和持久战的思想准备。……继续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奖惩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应克服急功近利思想,以客观的社会监督体系考察政绩。

表12.5.6河南省景观生态恢复与保护区划表

(2)关于管理体制

尽管经过多次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仍是多头管理。以山地生态为例,建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多种保护类型,牵涉环保、林业、水利、建设、国土、经贸、农业、渔政、牧业等多个主管部门。因利益关系,各种矛盾纷争不断,其结果是制约了生态环境的良性建设。建议政府牵头涉及生态环境大事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生态环境建设重要决策要经多家权威科技咨询机构论证,可行才可实施。

(3)关于正确处理生态、社会与经济的关系

要实现自然、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取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三统一,要有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优先顺序,应取生态效益高于社会效益,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还应设置一些“阈值”。即资源开发既要保证社会需求,经济发展,又不可以不可逆地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资源保护既要保证国家的资源战略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又要满足必要的经济发展速度;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既要保证生态环境的不断好转,又要量力而行,不阻滞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4)关于正确处理地方利益与农民利益

贫穷落后是生态环境破坏的原动力,抑制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同时要为地方经济发展留出空间,要扶持地方替代产业与产品,保证地方收益有所上升。农村地区与农民利益主要是政策落实问题。个体承包责任制的执行权至少要上收至乡一级政府,要采取有力的科技与信贷扶持措施,使农民收益在退耕植林后能较快有所增加。鉴于平原区生态压力巨大,应取山区退耕不退人(除水库移民外),退耕人口应采取优惠政策就地安置,开辟多种经营门路,使农民与自然和谐相处。

(5)关于环境成本与生态价值计算

要把环境成本纳入经济建设核算体系。要计算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的经济价值,供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参照。只有明确了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并纳入成本,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杜绝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

(6)关于素质教育

要在全民中持久开展“只有一个地球家园,要爱护与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使人人都知道生态环境是与自身健康与子孙生存切身相关的大事。要避免消费观念误导,把促进消费建立在提高科技含量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而不是多消耗资源、多丢弃废物。

遥感·河南省国土资源综合调查与评价

遥感·河南省国土资源综合调查与评价

『玖』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决策制度、评价制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等内容。

1、生态文明决策制度。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全局高度通盘考虑,搞好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要针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

并要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全面贯穿和深刻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2、生态文明评价制度。

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

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化、生态人居等内容作为重点纳入到目标体系中。

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探索建立体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的资源环境统计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生态文明管理制度。

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

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实行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行业性和区域性特征污染物总量控制,使污染减排与行业优化调整、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紧密衔接。

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实施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着力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使这些地区环境质量率先改善。

依法依规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政策环评、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建立开发与保护地区之间、上下游地区之间、生态受益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对野生动植物、生物物种、生物安全、外来物种、遗传资源等生物多样性进行统一监管。建立国家公园体制。

实行以奖促保,把良好的生态系统尽可能保护起来、休养生息,优先保护水质良好的湖泊。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促进生态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

继续深化绿色信贷、绿色贸易政策,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评级。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衔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全面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健全听证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规划、决策和项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鼓励公众检举揭发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环保公益活动,培育和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4、生态文明考核制度。

将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成效的指标纳入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大幅提高生态环境指标考核权重。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考核生态环保指标。严格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的生态保护体系扩展阅读:

生态文明建设成效:

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党全国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状况明显改变。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区制度逐步健全,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积极推进。

全面节约资源有效推进,能源资源消耗强度大幅下降。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进展顺利,森林覆盖率持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明显加强,环境状况得到改善。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拾』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下

A、合理开发洁净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故合回理;
B、全面关停化工企业,答会减少污染,但不符合现实,故不合理;
C、改进汽车尾气净化技术,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故合理;
D、研发易降解的生物农药和塑料,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故合理.
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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