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保护长城遗址
① 为保护长城提几点建议和保护措施
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长城保护条例》。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三条
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长城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
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的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第十三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
第十四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的长城档案。
第十五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保护机构。
保护机构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
(二)刻划、涂污;
(三)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四)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五)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七)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该长城段落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
(三)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按照职权划分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第二十一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的,接到报告的保护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第二十六条
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四)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
(二)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第三十条
保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未对长城进行日常维护、监测或者未建立日志的;
(二)发现长城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② 如何保护长城这一历史遗产
一、长城保护工作概况
长城是由长城本体(即长城墙体及敌台、马面等)和附属设施(包括关堡、烽火台、壕沟、挡马墙、品字窖等)组成的规模庞大的军事防御体系。长城始建于春秋战国时期。秦朝在原来燕、赵、秦等诸侯国北方长城的基础上,修筑了万里长城。此后,汉、晋、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唐、宋、金、明等十多个朝代,都不同规模地修筑过长城。作为世界上体量、规模最大的线性文化遗产之一,长城的修筑时间之长、分布地域之广、影响力之大,都是同类文化遗产难以比拟的,具有世界范围内的突出普遍价值。1987年,长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我国首批世界文化遗产。
长期以来,长城保护都是我国文物保护的一项重点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长城保护工作,多次就我国各时代长城资源调查、保护、管理等工作做出重要批示。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的“爱我中华,修我长城”活动,在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爱国热情的同时,有力推动了长城保护工作。国务院先后将山海关、嘉峪关、八达岭等多处长城重点段落公布为第一至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地人民政府也将长城相关遗迹分别公布为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一些地方政府为辖区内长城划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设立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长城保护档案,北京等地还颁布了长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文化部、环保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长城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次针对单项文化遗产制定专项保护法规,为加强长城保护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保障。
为应对长城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消除自然和人为因素对长城的威胁,国家文物局组织专业力量制定了《“长城保护工程 (2005—2014年)”总体工作方案》,其总体目标是争取用较短的时间摸清长城家底、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安排长城保护维修、合理利用等工作,并依法加强监管,从根本上遏制对长城的破坏,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该方案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后,国家文物局于2006年正式启动了长城保护工程,成立了由童明康副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长城保护工程有关重大事项决策和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国家文物局相关司室负责人组成的办公室,负责长城保护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同时在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成立长城项目管理组,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协调、规范管理和成果汇总等工作。
长城保护工程主要涉及开展资源调查和建立记录档案、编制保护规划、建立法规制度、理顺管理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科学研究、实施抢救维修、依法加强监管、加大经费投入等九项工作。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十一五”期间在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中安排5亿多元用于长城保护工程,确保了长城资源调查、重要段落保护维修等工作的顺利完成。因为时间关系,今天主要汇报长城资源调查、认定、保护规划编制和保护维修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长城资源调查
长城资源调查是长城保护工程启动以后首要的工作任务。只有回答好“长城是什么”和“长城的保护状况如何”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思考和回答“如何保护长城”的问题。为此,国家文物局开展了全国性的长城资源调查工作,分为明长城资源调查、秦汉及其他时代长城资源调查两个阶段。
2006年12月,国家文物局与国家测绘局联合下发《关于合作开展长城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共同设立了长城资源调查的工作机构,正式启动了明长城资源调查工作。涉及明长城的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了50多个调查队,400多名调查队员,在前期试点准备、制定标准规范、组织人员培训的基础上,于2008年全面完成了明长城资源田野调查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文物局与国家测绘局于2009年4月18日联合公布了我国明长城总长度。
随后,国家文物局又组织开展了秦汉及早期时代长城资源调查,至2010年底全部完成田野调查工作。根据调查成果,我国长城资源分布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我国明长城墙体总长度为8851.8公里,秦汉及早期时代长城长度超过10000公里。
通过长城资源调查,全面、准确地掌握了长城的规模、分布、构成、走向、自然与人文环境、保护与管理现状等基础资料,为编制长城保护规划、开展长城保护维修、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并在调查工作实践中锻炼和造就了一批熟悉情况、精通业务的长城保护工作队伍,极大地促进了长城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保护管理水平提升。国家文物局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调查成果整合、利用,委托国家测绘局有关机构开展了秦汉与其他时代长城长度量测工作,初步建成了长城资源信息系统和长城资源信息网,并督促各地抓紧编印出版长城资源调查报告。
三、长城认定工作
按照《长城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因此,国家文物局在长城资源调查工作基本完成后,随即于去年6月印发通知,启动了长城认定工作。
长城认定是以长城资源调查成果为基础,长城认定的范围与长城调查登记的范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中,已公布为国保或省保,并在长城资源调查中登记的各类长城遗产,均由国家文物局直接认定为长城。尚未公布为国保或省保,并已在长城资源调查中登记的各类长城遗产,由所在省级文物局报请国家文物局认定为长城。按照国家文物局要求,各地都组织参与长城资源调查的专业人员继续开展认定工作,确保了工作的连续性。
国家文物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提交的长城认定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对其中的重大问题均组织专题论证,并多次组织国内考古、历史地理、遗产保护领域的专家对长城属性或修建年代等存在争议的调查段落进行现场调研,根据专家意见指导各地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使认定意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为了确保认定结论准确、可信,国家文物局于今年2月再次印发通知,要求各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经专家审核修订的长城认定材料进行复核。按照各地反馈的复核意见,对长城认定材料又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并于今年3月组织国内长城保护领域的权威专家对长城认定工作成果进行了专家评审。专家对长城认定工作均予以高度评价,一致通过认定工作成果,并建议国家文物局尽快完成认定工作。
长城认定不仅是《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也是确定长城保护身份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手段,是关系长城保护工作百年基业的大事。通过长城认定,将进一步明确各类长城相关遗迹作为长城遗产的重要属性,解决“什么是长城”这一关键问题,并将各类长城遗产纳入《长城保护条例》的保护范围。同时,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文物局的认定意见,将能够准确掌握辖区内的长城资源情况,依法落实《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确定的长城“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每一处长城遗产的保护管理责任,解决“谁来管理”的问题。
国家文物局将于今年上半年完成长城认定工作,并商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将相关工作成果正式向社会公布。同时,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将经国家文物局认定,尚未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在一年内全部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这些长城遗产的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四、长城保护规划编制与保护维修工作
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国家文物局已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了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以明确长城的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同时,国家文物局支持和督促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抓紧编制省级长城保护规划和已列入第一至五批国保单位的长城重点段落的保护规划。
我们将力争在今年内出台省级长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在“十二五”时期全面完成长城总体规划和各省级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通过科学规划长城的保护、管理、展示和利用,将长城遗产保护与展示、教育、游览等功能相结合,实现长城保护与利用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十一五”期间,国家文物局支持和指导各地实施了一批长城重点段落的抢救性保护维修工程,消除了一批重大文物安全隐患,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山海关关城及东罗城保护维修工程全面改善了山海关的遗产保护状况和环境景观,再现了“天下第一雄关”的历史风貌和磅礴气势,并圆满完成了北京奥运会期间接待国际贵宾的任务,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称其“为大型文化遗址的抢救维修创造了新鲜经验,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
“十二五”期间,国家文物局将指导各地依据长城资源调查成果,结合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长城保护维修工作计划,优先开展抢救性保护维修工程,全面排除长城的重大险情。今年,我们将在充分征求各地文物部门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争取出台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规范长城保护维修、展示工程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指导各地全面完成长城“四有”基础工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管理机构或人员)。同时,重点推进嘉峪关等长城关键段落的综合性保护展示工程,在有效维护长城自然、古朴原状的前提下,对长城段落进行全面保护维修和环境整治,提升监测管理和展示利用水平,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的示范工程。进一步扩大长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影响力,使其成为遗产地文化建设最可宝贵的资源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
③ 保护长城的措施
国家首次明确宣布,将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条例》规定,长城上禁止从事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等七种活动。至此,长期遭受自然和人为因素双重损毁的万里长城终于有了“护身符”。昨日,本报记者就《长城保护条例》实施一事采访了自治区文物局局长刘兆和。
★保卫长城之举措
既要保护文物,又要发展经济
“散落在内蒙古的野长城大部分仍然保留着残迹故垒且地处偏僻,长城是特殊的文物,它面临的问题很多,不像一些文物能够收藏起来,也不像其他的古建筑一样可以封起来,仅靠政府的管理是不够的,我们虽然已经立法保护长城,今后还需要社会广泛参与。”刘兆和局长表示。
近年来自治区经济建设步伐加快,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活人还管不过来,哪顾得上管死人”,让文物保护为经济建设让路。经济发展的速度也不等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部,长城承载着太多的历史信息和太多的精神沉淀,它是传承民族文化的血脉,这条血脉绝不能因经济建设而中断,我们绝不能以损毁祖先留下的珍贵遗产为代价来求得经济发展,也绝不能以牺牲后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GDP的增长,既要保护我们的遗产又要支持经济建设;既要不破坏文物,又要企业尽量减少损失,才是我们共同应做的事情,有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护我们的遗产才会更加有保障。
义务保护和经济资助
刘兆和局长表示,最近一段时间自治区文物局向各地下发通知,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动员长城沿线的广大群众,充分发挥文物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把自治区的长城保护好。《条例》规定: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的长城保护工作。近日自治区文物局将开展宣传攻势,让《条例》深入到最基层,让每个公民都树立起保护长城的意识。
★保卫长城之困难
保护遇“三难”
相对保护其它文物来说,古长城保护存在三大难处。
首先,古长城不同于其它的文物,只是一处古建筑或一个遗址,它的分布面积很广,同时,部分长城建在山上,由于各地文物部门普遍存在着经费少、人手少的问题,实际保护起来非常难。其次,在过去,由于对长城保护宣传力度不够,导致长城沿线群众保护意识淡漠,从而使部分古长城人为破坏严重,且不可修葺,这些已被破坏的长城无法再现风采。第三,自然破坏,来自于沙漠化和长城区域的生态问题,是长城保护的另一大威胁。
★保卫长城之建议
有效保护措施
据介绍,目前长城区域主要为干旱荒漠区,许多古长城风化非常严重。
目前保护长城的有效措施首先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保护长城的意识;其次,古长城有很大的开发价值,可以适当发展旅游,开发与保护兼顾;同时,在长城区域建设绿化带,改变长城区域恶劣的生态环境,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古长城。
★对话专家
记者:全区目前是否还有尚未发现的长城遗址?
刘局长:是的,通过几次的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我们正在发现尚未知晓的古代长城遗址,前不久在阿拉善境内就又发现了一段保存较为完好的汉代长城。从2007年开始,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将对自治区境内的所有文物进行一次大摸底,届时,可能会发现更多的至今无人知晓的古长城。
记者:长城屡遭破坏,原来说是执法力度不够,那么《条例》颁布以后,文物部门在执法队伍和执法力度上如何加强?
刘局长:破坏长城的行为屡有发生。其根源有多方面的原因,长城损毁最严重发生在“文革”时期,大量古迹和遗址被人为毁坏,政府在其中扮演了组织者和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对老百姓是一种误导,它所造成的后果是百姓对长城遗址表现出漠然的心态。近几年发生的清水河庐梁山段长城脚下村民滥采矿石造成长城毁坏、丰镇市隆盛庄明代长城被一修路施工队人为毁损、包头九原区一段战国时代赵长城被毁损等事件,文物部门都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甚至移交司法部门。这表明自治区文物局对保护我们的“精神家园”的信心。我们准备在原有的人员配置上增加力量和装备,建立快捷、畅通的信息通道,罚款不是目的,我们要尽量使损毁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④ 如何保护长城旅游、文化遗产
长城保护修复作为整个长城总体保护规划的开局,逐步实施对长城本体的保护修复,不断加版强对中华民权族这一文化遗产的保护.万里长城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目前保存下来的主要是明代修复的。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对山海关、八达岭、嘉峪关等诸多地方的长城进行了保护修复,但长城受自然和人为破坏仍很严重,特别是长城本体的保护修复工作更为紧迫。山海关长城是万里长城的起点,虽然整个山海关古城保存比较完整,但墙体破坏非常严重。
要保护长城要做到政府和民间一起行动,政府对长城加强管理,同时宣传保护长城的意义。民间对政府的宣传进行配合,做到自觉爱护自觉保护长城
⑤ 对于古城墙和长城这种文物,我们该如何保护
尽量组织志愿者去文物前面保护,然后避免让游客乱涂乱画更不能站上面。
⑥ 长城的糟到那些破坏我们应该怎样保护长城
长城之殇:破坏源于天灾人祸 万里长城正在缩短,一个重要原因是自然破坏。荒漠化等区域生态问题是长城保护面临的严重威胁。专家指出,目前长城分布的区域主要是干旱荒漠区、半干旱区和半湿润区,这些都是中国荒漠化危害及影响最严重的地区。许多地方,长城常年遭受自然吞噬风化,濒临倒塌而无人修缮。例如内蒙古地区,由于当地风沙大、雨雪、水土流失、山 体滑坡和地震等灾害较多,给长城造成了极大危害。包头、固阳的秦长城曾在1995年的包头地震中破损严重。 同时,由于很多长城分布在草原和戈壁深处,一般的交通工具很难进去,给长城普查和保护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今年在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北部,考古工作者新发现了一段汉代长城,长城由59座烽燧和土墙连绵组成,长达百里,是西汉时期汉武帝在居延设立都尉后,在修复秦长城的基础上加修的汉代长城。这是近年来我国长城遗迹考古的又一重大发现,但是这个地区杳无人烟,很少有人能进去。 自然的破坏是导致长城衰老的重要因素,但是人为的破坏要远甚于此。随着人口的迅速增加、各类建设项目的大量上马和地方经济的盲目发展,人类对长城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残酷的破坏。 77岁的岳邦湖老先生是原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长城考古专家。他指出,对长城的破坏分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自然因素主要有风蚀、暴雨和洪水冲刷以及地震坍塌等。人为因素,一是建设性破坏,如修公路、修铁路、建民房等,这种破坏最厉害,往往直接推倒墙体;二是取土,多年以来,长城因其“年岁”较长被当地人挖去用作上等肥料;三是牛羊等牲畜践踏;四是在城墙上挖洞,用以避雨、避寒,或者在墙下挖洞修水渠。在对长城的破坏中,人为因素远大于自然因素,这是最让人痛心的。 对长城的人为破坏,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表现。宁夏文物局原副局长周兴华告诉记者,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宁夏农村常常挖长城造田或把长城土当作肥料铺洒到农田里,许多农民认为长城土有肥力,可以压碱。后来,又有人随意在长城上取土、掏洞、修窑、建库房。到了最近二三十年,各类建设性破坏事件迅速上升。在建工厂、修公路、拓开发区、改造城市中,就有不少是以破坏长城为代价的! 仅2005年一年的时间内,宁夏就发生多起损毁长城的事件,其中被媒体曝光的就有十多起,而今年又连续发生多起。2006年9月,某单位在宁夏中卫市境内施工时,擅自将一段长城挖开近200米的豁口。当有关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施工方感觉事态严重,又擅自用推土机将豁口堵上,并在上面插上蒿草,企图掩盖证据。结果,对长城造成二次破坏,原来的长城被彻底弄得面目全非。 无独有偶,记者在宁夏南部彭阳县的长城塬采访时,当地一位知情者干脆指着脚下的石子路告诉记者说,你站的这条路,就压在秦长城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张怀武曾指出:“在长城上私建庙宇、乱搭乱建,以长城为院墙、羊圈、厕所或在长城上掏洞居住、储物的情况,不胜枚举。” 长城是跨越多个省份的不可移动性文物,在对各地长城现状的考察中,我们发现了许多人类对长城的触目惊心的破坏: 2002年,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修公路向农民征石头,农民找不着,索性上山把长城拆了,以15元一拖拉机的价格,把1000多里的长城砖卖给了建筑商。如今那里的长城连地基都不复存在,永远地消失了。 宁蒙交界的贺兰山三关口长城,由于毗邻采石场,经营者为通行方便,不惜在长城上打开豁口,让拉运石头的车辆在长城上穿行,采石的挖掘机甚至开到了长城上面。 宁夏中卫城北龙公庙附近有一段保存良好的长城。有人竟在距长城只有几百米远的地方挖湖蓄水。结果2005年湖水暴涨,水漫长城,三四百米的墙体坍塌。 2003年4月,陕西省定边县的三家施工单位在修建公路时,在长城上分别撕开了三个30-40米宽的大豁口。此处长城原来高约4米左右,城墙厚度约5-6米,是保存较好的夯土遗迹。三个大豁口一下子就破坏了105米长城,使这段明长城遗址遭到了毁灭性破坏。事件发生后,陕西省文物局迅速派人到现场调查,并对三家施工单位各罚款50万元。150万元罚款的确是个大数字,但对破坏了的国宝长城来说,即使再多的钱又有什么用呢? 还有一种让人哭笑不得的情况。近年来,由于保护长城的重要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一些地方政府和个人开始修复长城,但这种修复往往没有经过科学论证,画蛇添足,对长城造成了另一种不可恢复的破坏。陕西省府谷县麻镇残存有一段土夯长城的墩台,2005年,当地一位老人发起了修复长城墩台的募集活动,获得8万元资金,修复了一处明代成化年间的夯土长城墩台遗址,这个新墩台一部分用旧砖,一部分用红砖,都被青色涂料覆盖,与下面残存的黄色夯土极不协调,严重破坏了古长城。 宁夏文物局副局长卫忠告诉记者,曾有一个民营企业家,在未经自治区文物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用新砖包砌了两公里长城,进行旅游开发。结果,崭新的砖砌结构,给这段在当地有“小龙头”之称的古长城造成了灾难性破坏,他投资的800万元也血本无归。而这个“狗尾续貂”的“杰作”,至今没有拆除。
⑦ 怎么保护长城文物
长城立法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曾颁布一批地方性的法规、文内件对长城进容行保护。
例如:
《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绥中、抚宁、秦皇岛关于联合保护长城的试行办法》
体制制度保障
提供长城保护科研经费
民间如何进行长城保护工作
1、 长城保护的思想推动
捡垃圾、种树
2、 长城的建筑保护
阻止人为破坏是当前最重要的保护工作。
3、 长城的考察工作
编号:
长城建筑的编号方法
建筑编号的方法目的是为了能简单的
原则:简单易操作;易复原;易排错;
临时编号法:
长城学会的编号方法
各地文管部门的编号办法
记录长城:
长城摄影的方法
重要特征的纪录
4、 长城的历史研究工作
5、宣传和呼吁
6、培训工作
内部培训工作
7、 长城的环境保护工作
捡垃圾、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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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有关保护长城的方法(短文)
如何保护长城的建议
我国历史悠久,古迹众多。但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古迹遭到严重的破坏。比如长城,游人大量涌入,长城的城墙被乱涂乱画,果皮、塑料袋等垃圾随处可见,有些村民在垛口处私自搭梯子,收点小费等等。看见这些令人担忧的情景,我们也许十几年后地就看不见长城了,我们能不遗憾吗?23年前,邓小平就提出“爱我中华,修我长城”。然而,在长城上,凡是在游人去过的地方,几乎每个城垛都留有他们的涂鸦和垃圾。
为了研究和保护长城,10多年前,一位叫威廉林赛的英国人来到中国,他发起“清洁长城运动”,带领中外人士一起到长城上捡垃圾。他还设立长城环保基地,雇用山民在怀柔一带维修长城周边环境。他常说的一句话是:“除了照片,什么都不要带走;除了脚印,什么都不要留下。”一个外国人,不远万里来到中国保护长城,作为中国人,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又该如何去做?
我想出了一些保护长城的办法:
第一:加强卫生管理,让一些民警去巡视,如果有人乱在城墙上画,乱扔垃圾罚款。
第二:建一个“保护长城”的网站,呼吁准备去长城旅行的人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长城。
第三:写一封信给管理长城的工作人员,让他们在游览长城的门票上的“游览须知”上面写上关于保护长城要注意的事项……
同学们,做为中国的小公民,保护长城,我们责无旁贷,我们要想尽办法去让长城恢复原来的样子,使它永久地成为世界文化遗产,让我们行动起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