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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围场县古遗址古墓葬

发布时间: 2021-02-16 10:40:37

①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盗掘“多次”的认定

刑法来将多次盗掘古文化遗自址、古墓葬的作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之一。那么,何为“多次”?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认为,多次是指只要盗掘的次数超过3次,不管盗掘对象是同一的还是不同的;另一种认为,对不同对象实施3次以上的才能认为是多次。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特别是古墓葬的特殊性决定了盗掘一般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很少是一蹴而就的,这与盗窃、抢劫等作案方式有所区别。不少盗掘人为挖掘古墓用了好多次好多天,对这种情况如果按第一种意见,就应该认定多次。这显然会导致量刑过重,也忽略了盗掘行为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因为多次的行为都基于相同的目的,实施的是相同犯罪行为,又是相同的行为对象,所反映的是盗掘的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把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看成是连续犯,而将连续行为的次数作为犯罪从重情节来规定是不甚科学的,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② 如何认定盗掘古墓葬罪中的“多次”及规范“鉴定意见”

(一)如何认定盗掘古墓葬的既遂、未遂?
本案审理中,对于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控辩双方没有争议,只是对于既遂、未遂问题,多名辩护人提出未盗得文物的不能按既遂论,被告人有些盗掘古墓葬行为属于未遂的辩护意见。这涉及如何理解盗掘古墓葬罪既遂标准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
盗掘古墓葬罪属于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构成犯罪的行为犯,只要被告人有盗掘古墓葬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盗掘行为,就可认定既遂,这是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墓葬罪的立法精神的。该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l.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可以看出,立法规定成立该罪并不以实际盗得文物为构成要件,仅要求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即可。这是因为,刑法设置该罪旨在保护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的古墓葬及其内部文物,但以目前的科技水平,对多数文物最好的保护方法仍是埋藏在地下,一旦挖掘出土;就可能对其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或毁坏,甚至迫使国家不得不对其进行抢救性的挖掘,其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更遑论那些非法私自采取破坏性手段的盗掘行为了。为此,出于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需要,刑法降低构罪门槛,将其规定为行为犯是符合国家严格保护文物政策的。
盗掘古墓葬罪作为行为犯,其既遂是以一定行为的实施为标准,但一般来说,盗掘古墓葬行为在实践中会有一个实行过程,我们不能认为一着手实施即可构成犯罪,应当结合承担刑事责任所要求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具体分析,严格把握盗掘行为是否达到符合刑法规定的界限,如果盗掘行为刚刚开始,并未触及墓室或未对该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本案的被告人连续多次对古墓葬进行盗掘,除在小白山、五福村墓中掘得文物外,盗掘其他古墓葬均未掘得物品,但从被告人的行为来看,违反相关国家规定私自挖掘古墓葬,并且分别掘及墓室的主体或侧墓,已经对古墓葬造成了不可恢复的破坏,从其行为程度看,不仅已着手犯罪,而且其行为已造成了对古墓葬的破坏结果,严重侵犯了国家文物管理秩序,应当说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要件,应属既遂,辩护人所提有关辩护意见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二)如何认定被告人盗掘古墓葬的次数?
1.何为“多次”盗掘?目前刑法尚无对该问题的明确规定。从司法实务中的通常理解来讲,刑法条款中的“多次”一般来讲3次,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多次抢劫规定为抢劫3次以上;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结合刑法其他罪名对多次认定的惯行标准,可以将3次以上盗掘古墓葬的认定为多次盗掘。
2.何为刑法意义上的“次”?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多次盗掘的最高可处死刑,因此,在对是否构成该情节的考虑上,更要注意严格把握。关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多次”与“一次”抢劫的认定问题的明确解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针对同一古墓葬,分次实施盗掘行为,还是应认定一次犯罪。即对于针对同一古墓葬的分次挖掘,不能简单地以多次重复的机械动作和行为作为次数的标准,而应以盗掘不同的古墓葬为标准,否则在间隔时间、参与人员等方面亦很难把握。
具体到本案中的第一起盗掘犯罪,根据被告人徐建峰、刘和平、胡志明等人的供述,该起犯罪所得赃物59件文物并非一次盗掘得来,而是在一段时间内,被告人对该古墓葬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连续盗掘,参照上述司法解释,从“基于同一犯意”的角度考虑,不宜对被告人在这起犯罪中的每一次盗掘作独立的刑法评价。因此,对这一问题总的把握原则是,一般来讲,对被告人出于同一个犯意针对同一古墓葬连续分次盗掘的,如果每次盗掘间隔时间不长,从罪刑均衡角度出发,不宜认定为“多次”。

③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补充规定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所盗窃的文物,一律予以追缴。

④ 如何认定盗掘古墓葬罪中的“多次”及规范“

您好,

盗掘古墓葬罪属于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构成犯罪的行为犯,只要被告人有盗掘古墓葬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盗掘行为,就可认定既遂,这是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墓葬罪的立法精神的。该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l.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可以看出,立法规定成立该罪并不以实际盗得文物为构成要件,仅要求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即可。这是因为,刑法设置该罪旨在保护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的古墓葬及其内部文物,但以目前的科技水平,对多数文物最好的保护方法仍是埋藏在地下,一旦挖掘出土;就可能对其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或毁坏,甚至迫使国家不得不对其进行抢救性的挖掘,其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更遑论那些非法私自采取破坏性手段的盗掘行为了。为此,出于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需要,刑法降低构罪门槛,将其规定为行为犯是符合国家严格保护文物政策的。
盗掘古墓葬罪作为行为犯,其既遂是以一定行为的实施为标准,但一般来说,盗掘古墓葬行为在实践中会有一个实行过程,我们不能认为一着手实施即可构成犯罪,应当结合承担刑事责任所要求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具体分析,严格把握盗掘行为是否达到符合刑法规定的界限,如果盗掘行为刚刚开始,并未触及墓室或未对该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1.何为“多次”盗掘?目前刑法尚无对该问题的明确规定。从司法实务中的通常理解来讲,刑法条款中的“多次”一般来讲3次,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多次抢劫规定为抢劫3次以上;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结合刑法其他罪名对多次认定的惯行标准,可以将3次以上盗掘古墓葬的认定为多次盗掘。
2.何为刑法意义上的“次”?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多次盗掘的最高可处死刑,因此,在对是否构成该情节的考虑上,更要注意严格把握。关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多次”与“一次”抢劫的认定问题的明确解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针对同一古墓葬,分次实施盗掘行为,还是应认定一次犯罪。即对于针对同一古墓葬的分次挖掘,不能简单地以多次重复的机械动作和行为作为次数的标准,而应以盗掘不同的古墓葬为标准,否则在间隔时间、参与人员等方面亦很难把握。

⑤ 如因涉嫌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刑事拘留,而警方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该怎么办

没有证据证明你们进行了违法的行为,应当释放

⑥ 古遗址和古墓葬鉴赏的鉴赏原理和方法

那真的是非常非常多,要是全部详细写出来的话恐怕要30万字吧?因为每个朝代内,容甚至每个地区的古墓、遗址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而且其中还有个别特例,所以要鉴赏只能根据出土文物的特点先来判断古遗址和古墓葬的时间,再对出土文物做细部观察,找到其中一些文物非常独特,制作水平高于已知的那个年代的物件。比如汉代辛追夫人的墓,棺材用的就是当时的最高规格“三裹三棺”即身上裹三层布,外面套三层棺材,而清代太监李莲英的墓则是在石板上放入铜钱和玉器,也是规格比较高的。有问题还可以来问我哦!

⑦ 公安部如何破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8月19日按照公安部统一指挥部署,青海省公安机关在河南、山西、浙江、云南等地公安机关全力配合下,近日成功侦破都兰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抓获涉及实施盗掘、幕后出资、联系销赃、倒卖文物等环节的犯罪嫌疑人26名,追缴被盗掘出土的各类文物646件,实现对文物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是全国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取得的又一重要战果。

都兰县公安局展示追缴回的文物(8月2日摄)。新华社发 张铮 摄

案情上报后,公安部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部署青海省公安机关深挖彻查,全力侦破案件,其他涉案地公安机关全力协助配合。今年6月11日,公安部将该案主要在逃犯罪嫌疑人王建韬、韩万里列为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的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员。随后,王建韬、韩万里相继在浙江天台、河南郑州落网,其他涉案人员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至此,涉及实施盗掘、幕后出资、联系销赃、倒卖文物等环节的2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646件涉案文物被追回。经鉴定,其中一级文物16件,二级文物77件,三级文物132件,一般文物421件。

经查,自去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太、张某、索某某吉等人预谋在青海省都兰县盗掘古墓。在确定地点后,张某纠集了韩万里等人,对都兰县热水乡血渭一号墓东侧的羊圈墓实施盗掘,但未盗得文物。此后,该犯罪团伙又纠集了王建韬等人再次对羊圈墓进行盗掘。在仍未盗得文物的情况下,该团伙转移至血渭一号墓东侧一平台处进行盗掘,两晚共盗掘文物646件,并商定各自寻找买主销赃,直至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会同文物部门深入推进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重拳出击、多措并举,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把老祖宗留下的宝贵遗产管理好、守护好。同时,公安机关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发现盗掘、盗窃、倒卖、走私等文物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新华网

⑧ 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怎么认定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我国具有丰富的文物,其中相当部分是举世公认的珍宝。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不但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而且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毁坏,因而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盗掘右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不包括所有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献和实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的文物具体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等;所谓“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根据 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体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其中古文化遗址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包括皇帝陵墓、革命烈士墓等。如果行为侵犯的不是上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是其他有关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所谓盗掘,既不同于单纯的盗窃行为,也不同于对文物的破坏行为,它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掘取行为,其行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执仗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实施,有的则多人合伙甚至聚众实施。
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就已构成本罪,至于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的结果,只对确定本罪适用的法定刑有意义。在实践中,虽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一般都会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严重破坏,但也有些行为确未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对此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只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能否构成本罪主体,法律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根据其他有关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来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单位名义组织策划下实施的,可以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宜对单位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本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的盗掘行为出于故意,其对盗窃的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确定的,也可以构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⑨ 古遗址和古建筑 古墓葬的区别 书上说 文物可以分成这三类

古代建筑”简称为“古建筑”,是相对现代建筑而言,是社会对历史遗存建筑的通用俗语,一般是指现存清代(含清代)以前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但是在民国初年部分建筑在结构、形式、用材、艺术等方面与古代建筑类同,在传统习惯上,也称其为古代建筑,实际上是中国古代传统的砖木结构建筑与西方传统砖石结构建筑和现代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的区别
古遗址Ancient Sites,古代人类各种活动留下的遗迹。既包括人类为不同用途所营建的建筑群体,以及范围更大的村寨、 城堡、 烽燧等各类建筑残迹;也包括人类对自然环境利用和加工而遗留的一些场所。不同历史时期的古遗址,大都湮没已久,有的则沦为沙漠中的废墟。通过对各种类型的古遗址的调查发掘,可以揭示许多古代遗迹,进而考察有关的社会状况,因而在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工作中备受重视。中国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在千处以上,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85处,包括各种有代表性的遗址。
古墓葬 Ancient Tombs 泛指人类古代采取一定方式对死者进行埋葬的遗迹。包括墓穴、葬具、随葬器物和墓地。中国的古墓葬分布很广,历年来发掘出土了大量历史价值较高的珍贵文物,这是探讨不同时代、地区和社会阶层之间埋葬习俗以及所属时代社会生活状况的重要实物资料。现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有55处,包括帝王陵墓古墓群和名人墓
这是三洋的定义,你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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