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遗址公园规划
A. 齐国故城考古遗址公园建在什么地方
临淄,作为抄齐国故都袭,拥有丰富的齐文化资源,2016年2月,占地23250亩的齐国故城考古遗址公园项目将开工建设,预计2019年底将建设完工;囊括“一城二十馆”的齐都文化城项目已投入运营。其中临淄古玩城、东孙战国墓展馆及16个民间主题博物馆已建成投用。足球博物馆已开放试运行,齐文化博物院展陈2016年也将与广大游客见面;除此之外,淄河河道治理项目、齐城文化园项目也将于近期开工建设。届时,齐国古都旅游观光客流将有望重现春秋战国时期“挥汗如雨”的胜景。齐都
B.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与立项名单区别
1、立项在前,启动建设之前需要先立项,进入立项名单相当于进入项目库。
2、经过若干时间的建设,取得进展以后,申请验收通过之后,正式授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称号,就是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
C.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目录 首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和立项名单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本段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考古遗址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有效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评定管理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运营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鼓励、支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对于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址,可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 (一)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保护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三)考古工作计划已获批准并启动实施; (四)具备符合保护规划的遗址公园规划; (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六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立项申请由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 第七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项目计划书; (三)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由国家文物局批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 第九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过程中,涉及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条 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立项,符合以下条件,且已初具规模的考古遗址公园,可由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申请,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 (一)所有自然或人为因素引起的对遗址的破坏行为已得到控制或纠正; (二)各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齐全; (三)所有建设项目均符合遗址公园规划; (四)已向公众开放,或已具备开放条件; (五)无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开展评定工作。 评定合格者,由国家文物局授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评定的单位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家文物局撤销其所得称号。 第十三条 被评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如需修编规划、变更或扩展建设项目,须按原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及运营。 第十五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机构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二)实施遗址公园规划; (三)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消防、救护等公共设施,并不断改善服务质量; (五)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年度运营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内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遗址保护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与运营除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实行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指定巡视专家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其遗址保护和公园管理、运营状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用途和功能,不得侵占其合法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开展任何不利于遗址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条 对管理和运营不当,发生责任事故或造成文物损毁,已不具备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条件的,国家文物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称号处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被撤销称号者,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内遗址、环境、生态、景观等资源损毁和破坏的机构与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共12项) 北京 圆明园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周口店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吉林 集安高句丽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江苏 鸿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浙江 良渚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河南 殷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隋唐洛阳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四川 三星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金沙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陕西 阳陵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秦始皇陵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大明宫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第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共23项) 山西 晋阳古城考古遗址公园 辽宁 牛河梁考古遗址公园 吉林 渤海中京考古遗址公园 江苏 扬州城考古遗址公园 江西 御窑厂考古遗址公园 山东 南旺枢纽考古遗址公园 曲阜鲁国故城考古遗址公园 大汶口考古遗址公园 河南 汉魏洛阳故城考古遗址公园 郑州商城考古遗址公园 三杨庄考古遗址公园 湖北 楚纪南城(含八岭山、熊家冢)考古遗址公园 湖南 长沙铜官窑考古遗址公园 里耶古城考古遗址公园 老司城考古遗址公园 广西 靖江王府及王陵考古遗址公园 甑皮岩考古遗址公园 贵州 可乐考古遗址公园 陕西 汉长安城考古遗址公园 秦咸阳城考古遗址公园 甘肃 锁阳城考古遗址公园 新疆 北庭故城考古遗址公园 重庆 钓鱼城考古遗址公园
D. 汉魏洛阳故城考古遗址公园有没有开
2013年抄12月底,国家文物局公布第二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洛阳市的汉魏洛阳故城成功入选。国家文物局于日前正式对第二批入选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授牌。
“正式获得授牌后,汉魏洛阳故城将开始按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标准来进行规划建设。”目前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承担的汉魏洛阳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方案已经完成,正在进行报批。待得到批复后,洛阳市将严格按照规划对汉魏洛阳故城进行文化保护和建设。同时,汉魏洛阳故城获得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授牌,意味着今后其保护工作将更加规范全面,将有机会获得更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知名度、文化品位和社会影响力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目前还没有完成规划复建。
E. 良渚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什么时候开始改建
2007年,杭州良渚遗址抄管理区管委会着手编制良渚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2008年启动遗址公园一期(美丽洲公园)项目。2008年10月,美丽洲公园和良渚博物院同时建成开放。2010年10月,良渚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进入我国第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
F. 建立考古遗址公园有什么意义
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将建设成为未来西安的“城市中央公园”,版同时把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权改造成为带动西安率先发展、均衡发展、科学发展的城市增长极,成为西安未来城市发展的生态基础、重要的人文象征、世界文明古都的重要支撑。
G. 考古遗址公园的介绍
考古遗址公园,北京有多处遗址公园。1985年团河行宫遗址公园建成,为北京第一处版遗址公园,权此后又建成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明城墙遗址公园、圆明园遗址公园及皇城根遗址公园。2003年在周口店北京人遗址(见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博物馆)筹建遗址公园。
H. 曲阜鲁国故城考古遗址公园什么时候键成
鲁国故城于1961年3月4日被国务院公布为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0年10月9日经国家文物局公布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23个立项名单之一。“曲阜片区”大遗址保护由国家文物局列入《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的“六片四线一圈”中的一片,鲁国故城考古遗址公园由此成为“曲阜片区”的核心和关键点。
《鲁国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确定了“一轴三环五重点”的基本建设思路:“一轴”是指鲁国故城的中轴线,根据记载和考古勘探研究,从周公庙宫殿区往南延伸,最南端延长到舞雩台(鲁国的祭天场所),是鲁国故城的中轴线。中轴线是保护和展示的重点,中轴线上的周公庙宫殿建筑群基址区域是重中之重。“三环”,是指城垣、城壕和沿途参观道路。“五重点”是指周公庙宫殿建筑群基址、望父台墓葬区、舞雩台、洙河泉池、立新联中冶铁遗址。
2012年5月21日,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原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为鲁国故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启动揭幕。鲁国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规划周期20年,总投资预计100亿元。“十二五”期间初见规模。
也就是说,全体建成预计是2032年,但是会根据具体境况有所波动。同时建设进度不影响古迹的开放。
I.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办法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考古遗址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有效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评定管理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运营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鼓励、支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对于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址,可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
(一)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保护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三)考古工作计划已获批准并启动实施;
(四)具备符合保护规划的遗址公园规划;
(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六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立项申请由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
第七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项目计划书;
(三)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由国家文物局批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
第九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过程中,涉及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条 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立项,符合以下条件,且已初具规模的考古遗址公园,可由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申请,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
(一)所有自然或人为因素引起的对遗址的破坏行为已得到控制或纠正;
(二)各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齐全;
(三)所有建设项目均符合遗址公园规划;
(四)已向公众开放,或已具备开放条件;
(五)无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开展评定工作。
评定合格者,由国家文物局授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评定的单位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家文物局撤销其所得称号。
第十三条 被评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如需修编规划、变更或扩展建设项目,须按原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及运营。
第十五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机构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二)实施遗址公园规划;
(三)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消防、救护等公共设施,并不断改善服务质量;
(五)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年度运营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内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遗址保护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与运营除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实行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指定巡视专家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其遗址保护和公园管理、运营状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用途和功能,不得侵占其合法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开展任何不利于遗址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条 对管理和运营不当,发生责任事故或造成文物损毁,已不具备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条件的,国家文物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称号处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被撤销称号者,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内遗址、环境、生态、景观等资源损毁和破坏的机构与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