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不可移动文物湖田窑遗址
㈠ “不可移动文物”有什么
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专要史迹和代表属性建筑等,是针对可移动文物而言。
不可移动文物(或称古迹、史迹、文化古迹、历史遗迹),是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包含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市街,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涵盖政治、军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娱乐、劳动、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领域,弥补文字和历史等纪录不足之处。
一旦一个建筑物或遗址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或暂订不可移动文物时,通常就受到主管机关保护,未经许可,包括所有者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变动、修改。如果是因为建筑工程开挖而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或考古遗址,为了保护历史文物,工程通常要立即暂停。
㈡ 不可移动的文物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发布,加快了我国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转型进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在保护的外延方面,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不断扩大,比较突出地表现为六个趋势。 一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素方面,从重视单一要素的遗产保护,向同时重视由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混合遗产”、“文化景观”保护的方向发展。如“杭州西湖·龙井茶园” 二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类型方面,从重视“静态遗产”的保护,向同时重视“动态遗产”和“活态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如“大运河”。三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空间尺度方面,从重视文化遗产“点”、“面”的保护,向同时重视“大型文化遗产”和“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如丝绸之路。四是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间尺度方面,从重视“古代文物”、“近代史迹”的保护,向同时重视“20世纪遗产”、“当代遗产”的保护方向发展。如大庆第一口油井。五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质方面,从重视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向同时重视反映普通民众生活方式的“民间文化遗产”、“世间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 六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态方面,从重视“物质要素”的文化遗产保护,向同时重视由“物质要素”与“非物质要素”结合而形成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
文化遗产是一个内涵十分深刻并且不断发展丰富的概念。随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乡土建筑、工业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空间、老字号等都已成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㈢ 受国家文物保护法保护不可移动古墓葬文物。
A,B,C 答案解析: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版、石窟寺属于国家权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 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 文物范围。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 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考点来源】该考点来自教材的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第三节: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㈣ 什么叫不可移动的文物
是指古文化来遗址、古墓葬、源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是针对可移动文物而言。
不可移动文物(或称古迹、史迹、文化古迹、历史遗迹),是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包含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市街,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涵盖政治、军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娱乐、劳动、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领域,弥补文字和历史等纪录不足之处。
一旦一个建筑物或遗址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或暂订不可移动文物时,通常就受到主管机关保护,未经许可,包括所有者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变动、修改。如果是因为建筑工程开挖而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或考古遗址,为了保护历史文物,工程通常要立即暂停。
㈤ 不可移动文物 什么是不可移动文物
是指古复文化遗址、古墓制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是针对可移动文物而言。
不可移动文物(或称古迹、史迹、文化古迹、历史遗迹),是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包含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市街,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涵盖政治、军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娱乐、劳动、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领域,弥补文字和历史等纪录不足之处。
一旦一个建筑物或遗址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或暂订不可移动文物时,通常就受到主管机关保护,未经许可,包括所有者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变动、修改。如果是因为建筑工程开挖而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或考古遗址,为了保护历史文物,工程通常要立即暂停。
㈥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
中国大陆之“古迹”称为“不可移动文物”,确定其被保护的对象称为“文物保护单位”。根据200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该法还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内容。 根据中华民国《文化资产保存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分为三种,分别为国家不可移动文物(一级不可移动文物)、直辖市不可移动文物(二级不可移动文物)及县市级不可移动文物(三级不可移动文物),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级、二级、三级区分,之后指定者则以主管机关划分。
不可移动文物分级的意义,取决于其所代表的历史影响力,并且可以随时代意义而调整其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分类由各级政府审查、指定、公告,之后再报内政部备查。由于保存文化资产的风气愈来愈盛,所以许多市定不可移动文物根据文化上的意义,已有历史不到50年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现,不可移动文物已经不再等于百年老屋。
至2003年底中华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共有556处,分别为: 一级不可移动文物 25 37 国定不可移动文物 12 二级不可移动文物 50 110 直辖市定不可移动文物 60 三级不可移动文物 222 409 县、市定不可移动文物 187 总计 556 在香港,不可移动文物则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辖下的古物不可移动文物办事处负责认定、管理,已经认定了86件法定不可移动文物,同时也规画了三条文物径,分别是中西区文物径、屏山文物径及龙跃头文物径。
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历史上各时代的可移动文物可分为( )。
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A和C。
㈧ 国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吗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D%A来源: 2007年7月27日%D%A%D%A一、编制目的%D%A 全面掌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特别是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以来的发展态势,全面分析文物普查、文物保护事业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全面总结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情况,为提高政府文物管理水平和文物保护水平奠定良好基础,为研究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文物保护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D%A%D%A二、编制依据%D%A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D%A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D%A (三)《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D%A (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D%A%D%A三、适用范围%D%A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含县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普查报告)。%D%A%D%A四、编制原则%D%A (一)全面性%D%A 要站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全局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整体上编制普查报告,反映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国情,分析文物保护事业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联性,确认文物普查的重大价值。%D%A (二)完整性%D%A 普查报告内容要齐全,要系统总结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进程和工作成果,要深入分析不可移动文物特别是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以来的发展态势,要以普查数据资料的统计分析为基础提供政策建议。%D%A (三)真实性%D%A 原始资料编录要符合规范要求,准确完备。普查报告整理汇总的普查数据资料必须严格以原始数据资料为依据,不得多报、漏报、乱报普查数据资料,不得编造、伪造、篡改普查数据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提供虚假的普查数据资料。编制人员应当对整理、汇总的普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D%A (四)规范性%D%A 普查报告应遵照统一的体例、格式要求进行编制。普查报告的内容安排及说明文字,要讲究逻辑性,做到内容编制齐全,章节编排合理,重点突出,表述条理清晰。%D%A 普查报告采用术语必须严谨,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正确地引用术语,不得自行创造术语和定义术语。图件编制必须规范实用,附图、附表、附件齐全,整洁美观。文字表达必须准确、顺畅、简练。%D%A%D%A五、编制内容和重点%D%A 普查报告编制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普查工作背景、普查工作情况、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汇总、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分析、普查主要成果和政策建议。%D%A 普查报告编制要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的量化分析为重点,突出文物普查对于国情国力调查和文物保护事业的重大价值,突出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性。%D%A%D%A六、编制体例%D%A (一)普查报告体例包括:封面、扉页、内容摘要、目录、正文、附件、后记。%D%A (二)说明:%D%A 1.封面的内容%D%A 包括:报告名称、编制单位署名和编制日期。%D%A 1.1 报告名称:XXX(该级行政区域名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D%A 1.2 编制单位署名:XXX(该级行政区域名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D%A 1.3 编制日期:报告编制完成日期。%D%A 2.扉页的内容%D%A 同于封面。%D%A 3.内容摘要%D%A 主要介绍普查工作情况和普查成果。%D%A 4.目录内容%D%A 排列到三级标题。如第一部分;一;(一)。%D%A 5.正文内容%D%A 体例要求见附件。%D%A 6.附件内容%D%A 为XXX(该级行政区域名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统计表、XXX(该级行政区域名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布地图及其他重要的表格、图件。%D%A 7.后记内容%D%A 为普查报告的补充说明和编制人员的简要情况。%D%A%D%A七、编制步骤%D%A (一)选定人员成立普查报告编制项目组,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进行组织落实;%D%A (二)开展培训,使编制人员了解普查报告的编制方法、内容与要求。%D%A (三)制定普查报告编制的总体实施计划,明确普查报告的范围、重点和深度要求,按照总体实施计划进行人员分工,做到任务明确、各负其责。%D%A (四)收集整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原始数据资料;%D%A (五)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D%A (六)研讨并修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D%A (七)验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D%A%D%A八、编制要求%D%A (一)组织要求:普查报告编制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行政区域第三次文物普查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选调强有力的编制人员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项目组。%D%A (二)工作要求:普查报告要体现 “组织严密、流程规范、数据准确、问题找准、科学建议”的总体要求。%D%A (三)经费使用要求:普查报告编制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D%A (四)数据公布要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及相关成果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予以公布。编制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普查数据资料。%D%A (五)时间要求: 年 月 日前完成。%D%A%D%A九、印制要求%D%A (一)排版要求:%D%A 1.字体:封面、扉页为初号黑体;前言、目录、正文、后记为宋体四号。%D%A 2.行距:20磅。%D%A 3.图件:彩图标示。%D%A 4.页码:用5号阿拉伯数字标注在各页下方正中。%D%A (二)纸张要求:%D%A 1.规格:大16开本(210X 297mm)%D%A 2.封面颜色为酱红色,纸张为铜版纸,重量为250克/平方米。%D%A 3.内页纸张为铜版纸,重量为157克/平方米。%D%A (三)册数要求:100册。%D%A%D%A十、报送要求%D%A (一)审核要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办公室和领导小组审核并在普查报告扉页上签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代章。%D%A (二)时间要求: 年 月 日前统一报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D%A (三)册数要求:50册
㈨ 环境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㈩ 中国哪些地区有不可移动文物情况
不可移动文物(或称古迹、史迹、文化古迹、历史遗迹),是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包含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市街,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涵盖政治、军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娱乐、劳动、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领域,弥补文字和历史等纪录不足之处。
中国大陆之“古迹”称为“不可移动文物”,确定其被保护的对象称为“文物保护单位”。
根据200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该法还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内容。
中国台湾
根据中华民国《文化资产保存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分为三种,分别为国家不可移动文物(一级不可移动文物)、直辖市不可移动文物(二级不可移动文物)及县市级不可移动文物(三级不可移动文物),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级、二级、三级区分,之后指定者则以主管机关划分。
不可移动文物分级的意义,取决于其所代表的历史影响力,并且可以随时代意义而调整其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分类由各级政府审查、指定、公告,之后再报内政部备查。由于保存文化资产的风气愈来愈盛,所以许多市定不可移动文物根据文化上的意义,已有历史不到50年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现,不可移动文物已经不再等于百年老屋。
至2003年底中华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共有556处
中国香港
在香港,不可移动文物则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辖下的古物不可移动文物办事处负责认定、管理,已经认定了86件法定不可移动文物,同时也规画了三条文物径,分别是中西区文物径、屏山文物径及龙跃头文物径。